1.各等级的水准点,应埋设水准标石。水准点应选在土质坚硬、便于长期保存和使用方便的地点。墙水准点应选设于稳定的建筑物上,点位应便于寻找、保存和引测。一个测区及其周围至少应有3个水准点。水准点之间的距离,一般地区应为l~3km,工厂区宜小于lkm.
2.水准观测应在标石埋设稳定后进行。两次观测高差较差超限时应重测。二等水准应选取两次异向合格的结果。当重测结果与原测结果分别比较,其较差均不超过限值时,应取三次结果的平均数。
3.设备安装过程中,测量时应注意:最好使用一个水准点作为高程起算点。当厂房较大时,可以增设水准点,但其观测精度应提高。
4.水准测量所使用的仪器及水准尺,应符合下列规定:
(1)水准仪视准轴与水准管轴的夹角,DS1型不应超过15;DS3型不应超过20“。
(2)水准尺上的米间隔平均长与名义长之差,对于铟钢尺,不应超过0.15mm,对于双面水准尺,不应超过0.5m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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