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一级注册建造师建筑工程考前辅导资料159_第2页
二、房屋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的范围、备案期限及应提交的文件
1.房屋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的范围
凡在我国境内新建、扩建、改建各类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都必须按照规定进行竣工验收备案。抢险救灾工程、临时性房屋建筑工程和农民自建低层住宅工程,不适用此规定。军用房屋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按照中央军事委员会的有关规定执行。
2.房屋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的期限
(1)建设单位应当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d内,依照规定,向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备案机关)备案。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一式两份,一份由建设单位保存,一份留备案机关存档。
(2)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当在工程竣工验收之日起5d内,向备案机关提交工程质量监督报告。
(3)备案机关发现建设单位在竣工验收过程中有违反国家有关建设工程质量管理规定行为的,应当在收讫竣工验收备案文件15d内,责令停止使用,重新组织竣工验收。
3.房屋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时应提交的文件如下。
(1)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
(2)工程竣工验收报告。
(3)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由规划、环保等部门出具有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
(4)法律规定应当由公安消防部门出具的对大型人员密集场所和其他特殊建设工程验收合格的证明文件。
(5)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质量保修书。
(6)法规、规章规定必须提供的其他文件。
4.房屋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的相关法律责任
(1)建设单位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d内未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的,备案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
(2)建设单位将备案机关决定重新组织竣工验收的工程,在重新组织竣工验收前,擅自使用的,备案机关责令停止使用,处工程合同价款2%以上4%以下罚款。
(3)建设单位采用虚假证明文件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的,工程竣工验收无效,备案机关责令停止使用,重新组织竣工验收,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备案机关决定重新组织竣工验收并责令停止使用的工程,建设单位在备案之前已投入使用或者建设单位擅自继续使用造成使用人损失的,由建设单位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5)竣工验收备案文件齐全,备案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办理备案手续的,由有关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三、城市建设档案管理的范围及城市建设档案报送的期限
1.城市建设档案管理的范围
城建档案馆重点管理下列档案资料。
(1)各类城市建设工程档案:工业、民用建筑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公用基础设施工程;交通基础设施工程;园林建设、风景名胜建设工程;市容环境卫生设施建设工程;城市防洪、抗震、人防工程。
(2)军事工程档案资料中,除军事禁区和军事管理区以外的穿越市区的地下管线走向和有关隐蔽工程的位置图。
(3)建设系统各专业管理部门(包括城市规划、勘测、设计、施工、监理、园林、风景名胜、环卫、市政、公用、房地产管理、人防等部门)形成的业务管理和业务技术档案。
(4)有关城市规划、建设及其管理的方针、政策、法规、计划方面的文件、科学研究成果和城市历史、自然、经济等方面的基础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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