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诚信行为信息定义
诚信行为信息包括良好行为记录和不良行为记录。
2.诚信行为信息管理
住 房和城乡建设部负责制定全国统一的建筑市场各方主体的诚信标准;负责指导建立建筑市场各方主体的信用档案;负责建立和完善全国联网的统一的建筑市场信用管 理信息平台;负责对外发布全国建筑市场各方主体诚信行为记录信息;负责指导对建筑市场各方主体的信用评价工作。各省、自治区和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本地区建筑市场各方主体的信用管理工作,采集、审核、汇总和发布所属各市、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送的各方主体的诚信行为记录,并将符合《全国建筑市场各方 主体不良行为记录认定标准》的不良行为记录及时报送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报送内容应包括:各方主体的基本信息、在建筑市场经营和生产活动中的不良行为表现、 相关处罚决定等。各市、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统一的诚信标准和管理办法,负责对本地区参与工程建设的各方主体的诚信行为进行检查、记录,同时将不良行为 记录信息及时报送上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中央管理企业和工商注册不在本地区的企业的诚信行为记录,由其项目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采集、审核、记录、 汇总和公布,逐级上报,同时向企业工商注册所在地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通报,建立和完善其信用档案。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根据行政处罚情 况,及时公布各方主体的不良行为信息,形成政府监管、行业自律、社会监督的有效约束机制。
3.诚信行为记录的发布
诚信行为记录实行公布制度。
六、民用建筑节能管理规定
1.建筑节能技术和产品的国家政策
国家鼓励发展下列建筑节能技术和产品。
(1)新型节能墙体和屋面的保温、隔热技术与材料。
(2)节能门窗的保温隔热和密闭技术。
(3)集中供热和热、电、冷联产联供技术。
(4)供热采暖系统温度调控和分户热量计量技术与装置。
(5)太阳能、地热等可再生能源应用技术及设备。
(6)建筑照明节能技术与产品。
(7)空调制冷节能技术与产品。
(8)其他技术成熟、效果显著的节能技术和节能管理技术。
2.新建民用建筑节能的规定
(1)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应当按照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对施工图设计文件进行审查;经审查不符合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不得颁发施工许可证。
(2) 建设单位不得明示或者暗示设计单位、施工单位违反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施工,不得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单位使用不符合施工图设计文件要求的墙体材 料、保温材料、门窗、采暖制冷系统和照明设备。按照合同约定由建设单位采购墙体材料、保温材料、门窗、采暖制冷系统和照明设备的,建设单位应当保证其符合 施工图设计文件要求。
(3)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及其注册执业人员,应当按照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施工、监理。施工单 位应当对进入施工现场的墙体材料、保温材料、门窗、采暖制冷系统和照明设备进行查验;不符合施工图设计文件要求的,不得使用。工程监理单位发现施工单位不 按照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施工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改正;施工单位拒不改正的,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及时报告建设单位,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墙体、屋面的 保温工程施工时,监理工程师应当按照工程监理规范的要求,采取旁站、巡视和平行检验等形式实施监理。
未经监理工程师签字,墙体材料、保温材料、门窗、采暖制冷系统和照明设备不得在建筑上使用或者安装,施工单位不得进行下一道工序的施工。
(4)建设单位组织竣工验收,应当对民用建筑是否符合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进行查验;对不符合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的,不得出具竣工验收合格报告。
(5)在正常使用条件下,保温工程的最低保修期限为5年,保温工程的保修期,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
保温工程在保修范围和保修期内发生质量问题的,施工单位应当履行保修义务,并对造成的损失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3.违反民用建筑节能规定的法律责任
(1)建设单位的违法责任。
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1)明示或者暗示设计单位、施工单位违反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施工的;
2)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单位使用不符合施工图设计文件要求的墙体材料、保温材料、门窗、采暖制冷系统和照明设备的;
3)采购不符合施工图设计文件要求的墙体材料、保温材料、门窗、采暖制冷系统和照明设备的;
4)使用列入禁止使用目录的技术、工艺、材料和设备的。
(2) 设计单位违法责任:设计单位未按照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或者使用列入禁止使用目录的技术、工艺、材料和设备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 管部门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颁发资质证书的部门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 担赔偿责任。
(3)施工单位违法责任。
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1)未对进入施工现场的墙体材料、保温材料、门窗、采暖制冷系统和照明设备进行查验的;
2)使用不符合施工图设计文件要求的墙体、保温材料、门窗、采暖制冷系统和照明设备的;
3)使用列入禁止使用目录的技术、工艺、材料和设备的。
(4)工程监理单位违法责任。
工程监理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l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颁发资质证书的部门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1)未按照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的;
2)墙体、屋面的保温工程施工时,未采取旁站、巡视和平行检验等形式实施监理的。
(5)注册执业人员的违法责任。注册执业人员未执行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停止执业3个月以上1年以下;情节严重的,由颁发资格证书的部门吊销执业资格证书,5年内不予注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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