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的开工申报与监督
(1) 申报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材料:房屋所有权证(或者证明其合法权益的有效凭证);申请人身份证件;装饰装修方案;变动建筑主体或者承重结构的,需提交原设计单 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的设计方案;装饰装修行为需经批准的,需提交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超过设计标准(规范),增加楼面荷载的,需提交原 设计单位或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的设计方案;改动卫生间、厨房内防水层的,应提交按防水标准制定的施工方案;委托装饰装修企业施工的,需提交该企业相关 资质证书的复印件。非业主的住宅使用人,还需提供业主同意装饰装修的书面证明。
(2)签订管理服务协议应当包括下列内容:装饰装修工程的实施内容;装饰装修工程的实施期限;允许施工的时间;废弃物的清运与处置;住宅外立面设施及防盗窗的安装要求;禁止行为和注意事项;管理服务费用;违约责任;其他需要约定的事项。
(3) 对装饰装修活动的监督:装修人不得拒绝和阻碍物业管理单位依据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的约定,对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所进行的监督检查。物业管理单 位发现装修人或装修企业有违法行为的,应立即制止,已造成实施后果或拒不改正的,应及时报有关部门依法处理;对违反协议的,可追究其违约责任。装修人对住 宅进行装饰装修前,应告知邻里。任何单位和个人对住宅室内装饰装修中出现的影响公众利益的质量事故、质量缺陷以及其他影响周围住户正常生活的行为,都有权 检举、控告、投诉。
2.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的委托与承接
(1)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的当事人:装修人是装饰装修住宅的业主或使用人。当使用 人不是住宅业主时,在对住宅室内进行装饰装修前,应先取得该住宅业主的书面同意。装饰装修企业,承接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工程的装饰装修企业,必须经建设行政 主管部门资质审查,取得相应的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工程。
(2)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合同应当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1)委托人和被委托人的姓名或者单位名称、住所地址、联系电话;
2)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的房屋间数、建筑面积,装饰装修的项目、方式、规格、质量要求以及质量验收方式;
3)装饰装修工程的开工、竣工时间;
4)装饰装修工程保修的内容、期限;
5)装饰装修工程价格,计价和支付方式、时间;
6)合同变更和解除的条件;
7)违约责任及解决纠纷的途径;
8)合同的生效时间;
9)双方认为需要明确的其他条款。
3.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相关规定
(1)禁止的行为:
1)未经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擅自变动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
2)将没有防水要求的房间或者阳台改为卫生间、厨房间;
3)扩大承重墙上原有的门窗尺寸,拆除连接阳台的砖、混凝土墙体;
4)损坏房屋原有节能设施,降低节能效果;
5)其他影响建筑结构和使用安全的行为。
(2)限制的行为:
1)搭建建筑物、构筑物的,应当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2)改变住宅外立面,在非承重外墙上开门、窗的,应当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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