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2】
背景资料
某施工单位与建设单位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2013—O201)签订
固定总价模式的总承包施工合同,合同工期为390d,合同总价为8500万元。
总承包单位为了分散资金压力,在与某分包单位签订的分包合同中约定:建设单位向其支付工程款后,其才向分包单位付款,分包单位可以直接向建设单位主张付款申请,如建设单位不予预付,分包单位不得以此向总承包单位主张逾期付款的违约责任。
为了强化分包单位的质量安全责任意识,总、分包双方还在补充协议中约定:分包单位出现质量安全问题,均由分包单位承担全部责任,总承包单位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施工前,总承包施工单位向监理工程师提交了施工组织设计和施工进度计划,施工进度计划如下图:
施工进度计划经监理工程师批准后按此组织施工,施工过程中发生如下事件:
事件一:土方挖掘施工中遇到地质勘探报告中未标明的地下障碍物,处理该障碍物导致工作A持续时间延长1Od,增加人工费6万元、材料费4万元、机械费3万元。
事件二:基坑开挖过程中因边坡支撑失稳坍塌,处理及重新支护造成工作8持续时间延长15d,增加人工费2万元、材料费1万元、机械费2万元。
事件三:因突发罕见雷电天气而引起施工单位供电设施发生火灾损坏,使工作C持续时间延长1Od,施工人员窝工费2万元,施工方施工机械设备损失5万元。
事件四:结构施工阶段因建设单位提出工程变更造成部分工程返工,导致施工单位增加人工费4万元、材料费6万元、机械费5万元,工作E持续时间延长30d。
事件五:施工期间钢材涨价增加材料费用价差12万元。
针对上述事件,施工单位按照规定程序提交了工期索赔和费用索赔申请。问题
1.总、分包单位针对分包款支付的约定是否合理?写出理由。
2.总、分包单位补充协议中质量安全责任的条款是否合法?说明理由。
3.按照图示施工进度计划,写出该进度计划网络图的关键线路(用节点表示)和计算工期,并说明按此计划该工程是否能够按照合同工期要求完工。
4.针对上述各事件中发生的工期及费用,施工单位的工期和费用索赔是否成立?并分别说明理由。
【案例2】答:
1.总、分包单位针对分包款支付的约定不合理。
理由:因为分包合同是施工总承包单位与分包单位签订的,不涉及建设单位,总承包单位不能因建设单位未付工程款为由拒付分包单位的工程款,分包合同条款不能规避施工总承包单位的付款责任。更不能由分包单位直接向建设单位主张付款申请的要求。
2.总、分包单位补充协议中质量安全责任的条款不合法。
理由:建设工程实行施工总承包的,总承包单位应当对全部建设工程质量负责,总承包单位与分包单位对分部工程的质量承担连带责任。由总承包单位对施工现场的安全总负责,总承包单位与分包单位对分包工程的安全生产承担连带责任。
3.本工程进度计划网络图的关键线路:①→③→⑤→⑥计算工期:150+140+100—390d
等于合同工期390d,按此计划该工程可以按合同工期要求完工。4.事件一:工期索赔不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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