复习要点
1A420191 施工招标投标管理要求
1A420192 施工招标投标条件与程序
考点分析
1.必须招标的范围
《招标投标法》规定,凡属下列条件的工程项目建设及与建设有关的设备、材料等采购,都必须进行招标:
(1)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
(2)国家投资、融资的项目;
(3)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
依据《招标投标法》的基本原则,国家相关部门对必须招标的范围作出了明确规定,要求各类工程项目的建设活动,达到下列标准之一者,必须进行招标:
(1)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人民币以上;
(2)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
(3)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 0万元人民币以上。
为了防止将应该招标的工程项目化整为零规避招标,即使单项合同估算价低于上述第(1)、(2)、(3)项规定的标准,但项目总投资在3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也必须采用招标方式委托工作任务。
2.可以不进行招标的范围
有如下情况之一的,可以不进行招标,采用直接委托的方式委托建设任务:
(1)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的工程;
(2)抢险救灾工程;
(3)利用扶贫资金实行以工代赈、需要使用农民工等特殊情况;
(4)建筑造型有特殊要求的设计;
(5)采用特定专利技术、专有技术进行勘察、设计或施工;
(6)停建或者缓建后恢复建设的单位工程,且承包人未发生变更的;
(7)施工企业自建自用的工程,且该施工企业资质等级符合工程要求的;
(8)在建工程追加的附属小型工程或主体加层工程,且承包人未发生变更的;
(9)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3.建筑工程施工招标程序
(1)由建设单位组织一个招标班子,并向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提出招标申请及拟采用的招标方式和对投标单位的要求等;
(2)编制招标文件和标底,并报招标投标办事机构审定;
(3)发布招标公告或发出招标邀请书;
(4)投标单位申请投标;
(5)对投标单位进行资质审查,并将审查结果通知各申请投标者;
(6)向合格的投标单位分发招标文件及设计图纸、技术资料等,如需要时,组织投标单位踏勘现场,并对招标文件答疑;
(7)召开开标会议,组织评标,决定中标单位,并发出中标通知书;
(8)建设单位与中标单位签订承发包合同。
4.招标
(1)招标方式及特点
1)公开招标:招标人通过新闻媒体发布招标公告,凡具备相应资质符合招标条件的法人或组织不受地域和行业限制均可申请投标。
优点:招标人可以在较广的范围内选择中标人,投标竞争激烈,有利于将工程项目的建设交给可靠的中标人实施并取得有竞争性的报价。
缺点是:由于申请投标人较多,一般要设置资格预审程序,而且评标的工作量也较大,所需招标时间长、费用高。
2)邀请招标:招标人向预先选择的若干家具备相应资质、符合招标条件的法人或组织发出邀请函,将招标工程的概况、工作范围和实施条件等作出简要说明,请他们参加投标竞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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