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水利部《关于印发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导则的通知》(水安监【2011】475号)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安全生产监督检查的组织与实施形式是:
1)安全生产监督检查由监督检查组织单位成立的安全生产监督检查组实施。监督检查组成员一般由监管部门的领导和人员、相关部门的代表和专家组成。
2)监督检查组应根据工程项目具体情况,制定检查方案,明确检查项目、内容和要求等。
3)监督检查组应在被监督检查单位或施工工地主持召开工作会议,介绍监督检查的内容、方法和要求,听取有关单位安全生产工作情况的介绍。
4)监督检查人员应查阅有关资料,针对检查对象的具体情况,对重点场所、关键部位实施现场检查,并记录检查结果。
5)监督检查组应现场反馈检查情况,并针对现场检查发现的安全生产问题、薄弱环节和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提出整改要求。
6)监督检查组应编制监督检查报告,经监督检查组负责人签字后报监督检查组织单位。
7)监督检查组织单位根据检查情况,向被检查单位下发整改意见;有关部门和工程各参建单位应认真研究制定整改方案,落实整改措施,尽快完成整改并及时向监督检查组织单位反馈整改意见落实情况。
8)安全生产监督检查活动组织单位应注意保存影像资料、重要检查记录、监督检查报告、整改意见以及整改情况反馈意见等有关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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