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新建城镇道路范围内的地下人行地道,宜与道路同步配合施工。
2、人行地道宜整幅施工。分幅施工时,临时道路宽度应满足现况交通的要求,且边坡稳定。需支护时,应在施工前对支护结构进行施工设计。
3、挖方区人行地道基槽开挖应符合有关规定,且边坡稳定。填方区内的人行地道填土至地道基底标高后应及时进行人行地道结构施工。
4、遇地下水时,应先将地下水降至基底以下50cm方可施工,且降水应连续进行,直至工程完成到地下水位50cm以上且具有抗浮及防渗漏能力方可停止降水。
5、人行地道地基承载力必须符合设计要求。地基承载力应经检验确认合格。
6、人行地道两侧的回填土,应在主体结构防水层的保护层完成,且保护层砌筑砂浆强度达到3MPa后方可进行。地道两侧填土应对称进行,高差不宜超过30cm。
7、变形缝(伸缩缝、沉降缝)止水带安装应位置准确、牢固,缝宽及填缝材料应符合要求。
8、为人行地道服务的地下管线,应与人行地道主体结构同步配合施工,并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9、采用暗挖法施工时,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10、有装饰的人行地道,装饰施工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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