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竣工验收备案的依据
(1)《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办法》(住建部令第2号)于2009年10月19日颁布执行。
(2)《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暂行规定》(建E2000-1142号)于2000年6月30日颁布执行。
(二)竣工验收备案的程序
(1)经施工单位自检合格并且符合《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暂行规定》的要求方可进行竣工验收。
(2)由施工单位在工程完工后向建设单位提交工程竣工报告(详见1K420191),申请竣工验收,并经总监理工程师签署意见。
(3)对符合竣工验收要求的工程,建设单位负责组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组成的专家组实施验收。
(4)建设单位必须在竣工验收7个工作日前将验收的时间、地点及验收组名单书面通知负责监督该工程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
(5)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建设单位应及时提交竣工验收报告,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备案机关)备案。备案机关收到建设单位报送的竣工验收备案文件,验证文件齐全后,应当在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上签署文件收讫。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一式两份,一份由建设单位保存,一份留备案机关存档。
(6)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在竣工验收之日起5工作日内,向备案机关提交工程质量监督报告。
(7)城建档案管理部门对工程档案资料按国家法律法规要求进行预验收,并签署验收意见。
(8)备案机关在验证竣工验收备案文件齐全后,在竣工验收备案表上签署验收备案意见并签章。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一式两份,一份由建设单位保存,一份留备案机关存档。
二、工程竣工验收报告
(1)工程竣工验收报告由建设单位编制。
(2)报告主要内容包括:
1)工程概况;
2)建设单位执行基本建设程序情况;
3)对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3里等单位的评价;
4)工程竣工验收时间、程序、内容和组织形式;
5)工程竣工验收鉴定书;
6)竣工移交证书;
7)工程质量保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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