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1.本工程发生的职业伤害事故按发生原因和事故后果严重程度分属什么类别的事故?
2.伤亡事故处理时限是如何规定的?
3.承包方是否应承担该工程延误的责任?应如何计算工期延误惩罚数额?
4.该工程未经验收便投入使用,其质量问题承包方是否应该承担责任?应如何处理?
参考解析:
1.本案例属物体打击类安全事故;事故属一般性安全生产事故。
2.重大事故、较大事故、一般事故,负责事故调查的人民政府应当自收到事故调查报告之日起15日内作出批复;特别重大事故,30日内做出批复,特殊情况下,批复时间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的时间最长不超过30日。
3.工期共延误40d,其中20d停电应由负责供电的发包方负责;对雨天和交通不便的影响承包商应在合同签订之前对此风险有所准备,但承包方在制订计划和实际施工中考虑不周,造成误工。故由此造成的20d工期延误由承包方承担责任,工期延误惩罚额为100000元。
4.工程未经验收业主就要求投入使用,投入使用之日(次年4月17日)即可视为工程移交Et,由此发生的质量问题由业主承担责任。但出现故障的时间在工程质量保修期内,承包方应承担保修责任,派人检查修理。检查质量问题确实是由于承包方的施工责任或施工质量不良造成的,承包方应负责并承担修理费用。
35背景
西南某一经济相对贫困、交通又不很发达的地区,已完成规定的勘探和部分矿井初步设计工作。其中新建一个1.2Mt矿井,因为井筒地质钻孔资料充分,且岩性条件也比较好,井筒施工工程很快就完成。根据井筒尚未到底前施工所揭示的岩层条件,设计单位选定了开拓水平的位置,并设计了断面偏大的三心拱直墙形状巷道。施工进入巷道阶段后发现,该水平岩层构造多、性质变化很大,且多数岩性差、围岩压力大,巷道几乎难以推进。于是在巷道施工过程中又按地质精查要求补充了勘探钻孔。等巷道进到应进矿层的位置时,发现矿层的储量比较原设计的要小得多。最后项目只能改成为0.45Mt的矿井。
问题
(1)怎样认识该矿区开发和矿井建设的程序安排问题?
(2)试分析勘察资料对项目建设的影响。
(3)当巷道施工发生困难时,可采取哪些办法?
(4)本案例说明了哪些矿业工程项目管理的特点?
参考解析:
1.矿产资源属国家所有,是国家的战物资,也是国家建设的基础条件,同时,矿产资源开发又是国家经济发展的一项重要部署,它可以带动地区经济的发展。因此国家对矿产资源要形成政府宏观调控与市场运作相结合的资源优化配置机制。所以,尽管该地区域经济相对贫困、交通不够发达,从市场条件看对矿产品开发并不有利,但是国家从战角度和国家整体经济发展来看,可能就是必要的。
对于资源开发而言,需要开发和如何建设是两个不一样的问题。该项目采用了边施工、边设计、边勘察的方法。矿井开拓水平确定和巷道断面设计在井筒施工过程中才完成;精查勘探工作在巷道施工遇到困难时才不得不去完成。正因为此,使施工发生困难,造成矿产生产规模(设计产量)不能落实。显然该项目的建设没有达到目标。
2.地质勘察资料是矿业工程设计、施工的基础条件。国家矿产资源法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对资源的勘查性质和质量的要求,以及对设计必须依据勘察成果、作为设计依据的勘探文件必须经过批准等要求,都有明确的规定。所以采取边勘察边设计边施工的做法,实际反而导致投资的浪费,给设计、施工带来极大的困难。虽然目前的勘察技术水平并不能完全保证设计、施工的需要,例如,资料不稳定、设备能力有限、判断方法的误差等,都会使实际情况与资料提供的说明有一定偏差,但是这不能作为施工忽视地质勘探的理由。矿业工程项目施工必须充分依靠勘探成果,参考附近矿区的条件,谨慎施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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