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1.电力设施与农民家舍互相妨碍时处理的原则有哪些?
2.根据本案例,施工单位应与哪些部门和单位进行沟通协调?
3.施工单位应怎样避免与现场监理工程师的分歧与摩擦?
4.本案例中,施工单位应与设备供应商之间协调哪些问题?
5.施工单位为什么不能获得工期和相应费用的索赔?
参考解析:1.电力设施与农民家舍互相妨碍时处理的原则有:避免或减少损失的原则、协商原则、在先原则和依法一次性补偿原则。
2.施工单位应与当地政府及相关部门,尤其是当地村委会、交通部门和电力部门沟通,应与业主、监理工程师及设备供货商沟通。
3.施工单位与监理工程师相互了解、和谐共处是消除分歧和摩擦的根本措施,具体应做到:了解监理工程师的任务和权力;认真执行监理工程师的指示;严格履行监理工程师的决定;与监理工程师保持密切联系。
4.本案例施工单位应与设备供货商沟通:交货顺序与交货期;相关技术资料与出厂验收证明;设备质量问题;现场技术指导;与设备供货商有关的其他问题。
5.固定总价协议的内涵是,协议价格已经包含了承包单位为完成合同所规定的工程所支付的一切费用,包括可能出现的各种风险带来的损失费用。因为施工单位与建设单位签署的是固定总价协议,所以,与有3户人家的村民发生矛盾,影响了工期和增加费用不能得到赔偿。
35、某施工单位在2010年承担了一项机电工程项目,施工单位项目部为落实施工劳动组织,编制了劳动力资源计划,按计划调配了施工作业人员。并 与某劳务公司签订了劳务分包合同,约定该劳务公司提供60名劳务工,从事基础浇筑、钢结构组对焊接、材料搬运工作。进场前对劳务工进行了安全教育。基础工 程结束、安装工程开始后,项目部发现原劳动力计划与施工进度计划不协调,而又难于在计划外增加调配本单位施工作业人员,在吊装作业和管道焊接等主体施工中 劳动力尤为不足。项目部采取临时措施,重新安排劳务工工作,抽调12名劳务工充实到起重作业班组,进行起重作业。作业前项目部用l天时间对l2名劳务工进 行了起重作业安全技术理论学习和实际操作训练。项目安全员提出l2名劳务工没有特种作业操作证,不具备起重吊装作业资格,但项目部施工副经理以进行了培训 且工程急需为由,仍然坚持上述人员的调配。
低合金钢管道焊接(手工焊)在2010年8月开始焊接。项目部抽调6名从事钢结构焊接的有焊工合格证的劳务工参加焊接工作。在水压试验前监理工程师会同项目质量技术部门进行检查,发现:
(1)6名劳务工焊工中,有2人的焊工合格证是2007年3月签发;1人焊工合格证的试件钢号分类代号为I,试件形式代号为1G;1人焊工合格证的试件钢号分类代号为1,试件形式代号为4G。询问焊接质量检查员,答复是施焊前并未见到这6名劳务焊工的焊工合格证。
(2)参与检测共有3名无损检测人员。3人的资格情况如下:N0.1号:RT1级、UT Ⅱ级;N0.2号:RTl级、MTⅡ级;N0.3号:RTⅡ级、UTⅡ级、PTll级。焊缝射线检测的15C一04号报告共有3道焊口的检测结果,评定其 中1道焊缝存在不合格的缺陷。该报告由N0.1号评定检测结果,N0.2号签发检测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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