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一级建造师考试机电工程试卷(第2套)_第4页
31[简答题]
【背景资料】
某大学城工程,包括结构形式与建筑规模一致的四栋单体建筑,每栋建筑面积为21000m2,地下2层,地上18层,层高4.2m,钢筋混凝土框架→剪力墙结构。A施工单位与建设单位签订了施工总承包合同。合同约定:除主体结构外的其他分部分项工程施工,总承包单位可以自行依法分包;建设单位负责供应油漆等部分材料。
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了以下事件:
事件1:A施工单位拟对四栋单体建筑的某分项工程组织流水施工,其流水施工参数见表1。
流水施工参数(单位:周)表1
流水节拍
施工过程单体建筑一单体建筑二单体建筑三单体建筑四
I2222
Ⅱ2222
Ⅲ2222
其中:施工顺序I→Ⅱ→III;施工过程Ⅱ与施工过程Ⅲ之间存在工艺间隔时间1周。
事件2:由于工期较紧,A施工单位将其中两栋单体建筑的室内精装修和幕墙工程分包给具备相应资质的B施工单位。B施工单位经A施工单位同意后,将其承包范围内的幕墙工程分包给具备相应资质的C施工单位组织施工,油漆劳务作业分包给具备相应资质的D施工单位组织施工。
事件3:油漆作业完成后,发现油漆成膜存在质量问题,经鉴定,原因是油漆材质不合格。B施工单位就由此造成的返工损失向A施工单位提出索赔。A施工单位以油漆属于建设单位供应为由,认为B施工单位应直接向建设单位提出索赔。
B施工单位直接向建设单位提出索赔,建设单位认为油漆在进场时已由A施工单位进行了质量验证并办理接收手续,其对油漆材料的质量责任已经完成,因油漆不合格而返工的损失应由A施工单位承担,建设单位拒绝受理该索赔。
【问题】
1.事件1中,最适宜采用何种流水施工组织形式?除此之外,流水施工通常还有哪些基本组织形式?
2.绘制事件1中流水施工进度计划横道图,并计算其流水施工工期。
3.分别判断事件2中A施工单位、B施工单位、C施工单位、D施工单位之间的分包行为是否合法?并逐一说明理由。
4.分别指出事件3中的错误之处,并说明理由。
参考解析:1.事件1中,最适宜采用等节奏流水施工组织形式。除此之外,流水施工通常还有无节奏和异节奏流水施工组织形式。
2.绘制事件1中流水施工进度计划横道图如图2所示。
施工过程施工进度(周)
编号12345678910111213
①③
I②④
①③
Ⅱ②④
①③
Ⅲ②④
图2流水施工进度计划横遁图
流水施工工期=(4+3—1)×2+1=13周。
3.事件2中各施工单位分包行为是否合法的判断:
(1)A施工单位与B施工单位之间的分包行为合法。
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规定,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可以将承包工程中的部分工程分包给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分包单位,且合同约定总承包单位可以自行依法分包,因此是合法的。
(2)B施工单位与C施工单位之间的分包行为不合法。
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规定,禁止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建设工程再分包。
(3)B施工单位与D施工单位之间的分包行为合法。
理由:B施工单位与D施工单位之间的分包行为属于劳务分包行为,是合法的。
4.事件3中的错误之处及理由。
(1)错误之处:A施工单位认为B施工单位应直接向建设单位提出索赔。
理由:B施工单位与建设单位没有合同关系,不能提出索赔。
(2)错误之处:B施工单位直接向建设单位提出索赔。
理由:B施工单位应该向A施工单位提出索赔。
(3)错误之处:建设单位认为因油漆不合格而返工的损失应由A施工单位承担。
理由:油漆等部分材料是建设单位负责供应的,建设单位就应该对其承担质量责任。
32[简答题]
【背景资料】
某机电安装工程项目开工之前,承包方向监理工程师提交了施工进度计划如图1所示,该计划满足合同工期1OOd的要求。
在上述施工进度计划中,由于工作E和工作G共用一塔式起重机(塔式起重机原计划在开工第25天后进场投人使用),必须顺序施工,使用的先后顺序不受限制(其他工作不使用塔式起重机)。
在施工过程中,由于业主要求变更设计图纸,使工作B停工1Od(其他工作持续时间不变),监理工程师及时向承包方发出通知,要求承包方调整进度计划,以保证该工程按合同工期完工。
承包方提出的调整方案及附加要求(以下各项费用数据均符合实际)如下:
(1)调整方案:将工作J的持续时间压缩5d。
(2)费用补偿要求:
①工作J压缩5d,增加赶工费25000元。
②塔式起重机闲置15d补偿:600(塔式起重机租赁费)×15=9000元。
③由于工作B停工1Od造成其他有关机械闲置、人员窝工等综合损失45000元。
【问题】
1.如果在原计划中先安排工作E,后安排工作G施工,塔式起重机应安排在第几天(上班时刻)进场投入使用较为合理?为什么?
2.工作B停工10d后,承包方提出的进度计划调整方案是否合理?该计划如何调整较为合理?
3.承包方提出的各项费用补偿要求是否合理?为什么?监理工程师应批准补偿多少元?
参考解析:1.塔式起重机应安排在第31天(上班时刻)进场投入使用。塔式起重机在工作E与工作G之问没有闲置。
2.不合理。应先进行工作G,后进行工作E(图示表达正确也可),因为工作E的总时差为30d,这样安排不影响合同工期。
3.(1)补偿赶工费用不合理。因为工作合理安排后不需要赶工(或工作J的持续时间不需要压缩)。
(2)塔式起重机闲置补偿9000元不合理,因为闲置时间不是15d。
(3)其他机械闲置补偿合理,人员窝工损失补偿合理。
塔式起重机闲置补偿:600×10=6000元。
监理工程师应批准补偿:6000+45000=51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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