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石灰
B.水
C.缓凝剂
D.早强剂
E.防冻剂
- 正确答案:C,D,E
- 解析:C,D,E
背景资料:某项工程业主与承包商签订了工程承包合同,合同中含有两个子项工程,估算工程量甲项为2300m3,乙项为3200m3,经协商甲项单价为180元/m3,乙项为160元/m3。承包合同规定:
①开工前业主应向承包商支付工程合同价20%的预付款;
②业主自第一个月起,从承包商的工程款中,按5%的比例扣留质量保修金;
③当子项工程累计实际工程量超过估算工程量10%时,可进行调价,调价系数为0.9;
④工程师代表每月签发付款凭证最低金额为25万元;
⑤预付款在最后两个月平均扣除。
承包商每月实际完成并经签证确认的工程量如表2-5-27所示:
问题
1.本案例的工程预付款是多少?
2.1~4月每月工程价款是多?工程师代表应签证的工程款是多少?实际应签发的付款凭证金额是多少?
3.如何理解总包和分包付款?如发包人不按约定预付款,承包人应怎么做?
- 解析:1.预付款金额为:(2300×180+3200×160)×20%=18.52万元
2.第一个月工程量价款为:500×180+700×160=20.2万元
应签证的工程款为:20.2×0.95=19.19万元<25万元
第一个月不予签发付款凭证。
第二个月工程量价款为:800×180+900×160=28.8万元
应签证的工程款为:28.8×0.95=27.36万元
19.19+27.36=46.55>25万元
实际应签发的付款凭证金额为46.55万元
第三个月工程量价款为800×180+800×160=27.2万元
应签证的工程款为:27.2×0.95=25.84万元>25万元
应扣预付款为:18.52×50%=9.26万元
应付款为:25.84-9.26=16.58<25万元
第三个月不予签发付款凭证。
第四个月甲项工程累计完成工程量为2700m3,已超出估算工程量的10%,超出部分其单价应进行调整。
超过估算工程量的10%的工程量为:2700-2300×(1+10%)=170m3
这部分工程量单价应调整为180×0.9=162元/m3
甲项工程工程量价款为(600-170) ×180+170×180×0.9=10.5万元
乙项工程累计完成工程量为3000 m3,没有超过原估算工程量。
乙项工程工程量价款为:600×160=9.6万元
本月完成甲、乙两项工程量价款为:10.5+9.6=20.1万元
应签证的工程款为:20.1×0.95=19.1万元
第四个月应签发的付款凭证金额为:16.58+19.1-18.52×50%=26.42万元
3.通常情况下,发包人只办理总包的付款事项。分包人的工程款由发包人根据总分包合同规定向总包提出分包付款数额,由总包人审查后列入“工程价款结算帐单”统一向发包人办理收款手续,然后结转给分包人。由发包人直接指定的分包人,可以由发包人指定总包人代理其付款,也可以由发包人单独办理付款,但须在合同中约定清楚,事先征得总包人的同意。
如发包人不按约定预付款,承包人可根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规定办理,即:实行工程预付款的,双方应在专用条款约定发包人向承包人预付工程款的时间和数额,开工后,按约定的时间和比例扣回。预付时间应不迟于约定的开工日期前7天。发包人不按约定预付,承包人在约定预付时间7天后向承包人发出要求预付的通知,发包人收到通知后仍不能按要求预付,承包人可在发出通知后7天停止施工,发包人应从约定应付之日起向承包人支付应付款的贷款利息,并承担违约责任。
1.预付款金额为:(2300×180+3200×160)×20%=18.52万元
2.第一个月工程量价款为:500×180+700×160=20.2万元
应签证的工程款为:20.2×0.95=19.19万元<25万元
第一个月不予签发付款凭证。
第二个月工程量价款为:800×180+900×160=28.8万元
应签证的工程款为:28.8×0.95=27.36万元
19.19+27.36=46.55>25万元
实际应签发的付款凭证金额为46.55万元
第三个月工程量价款为800×180+800×160=27.2万元
应签证的工程款为:27.2×0.95=25.84万元>25万元
应扣预付款为:18.52×50%=9.26万元
应付款为:25.84-9.26=16.58<25万元
第三个月不予签发付款凭证。
第四个月甲项工程累计完成工程量为2700m3,已超出估算工程量的10%,超出部分其单价应进行调整。
超过估算工程量的10%的工程量为:2700-2300×(1+10%)=170m3
这部分工程量单价应调整为180×0.9=162元/m3
甲项工程工程量价款为(600-170) ×180+170×180×0.9=10.5万元
乙项工程累计完成工程量为3000 m3,没有超过原估算工程量。
乙项工程工程量价款为:600×160=9.6万元
本月完成甲、乙两项工程量价款为:10.5+9.6=20.1万元
应签证的工程款为:20.1×0.95=19.1万元
第四个月应签发的付款凭证金额为:16.58+19.1-18.52×50%=26.42万元
3.通常情况下,发包人只办理总包的付款事项。分包人的工程款由发包人根据总分包合同规定向总包提出分包付款数额,由总包人审查后列入“工程价款结算帐单”统一向发包人办理收款手续,然后结转给分包人。由发包人直接指定的分包人,可以由发包人指定总包人代理其付款,也可以由发包人单独办理付款,但须在合同中约定清楚,事先征得总包人的同意。
如发包人不按约定预付款,承包人可根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规定办理,即:实行工程预付款的,双方应在专用条款约定发包人向承包人预付工程款的时间和数额,开工后,按约定的时间和比例扣回。预付时间应不迟于约定的开工日期前7天。发包人不按约定预付,承包人在约定预付时间7天后向承包人发出要求预付的通知,发包人收到通知后仍不能按要求预付,承包人可在发出通知后7天停止施工,发包人应从约定应付之日起向承包人支付应付款的贷款利息,并承担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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