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一级建造师建筑工程精选练习题(96)_第3页
4、(0分) 1.背景
某商务楼建筑工程通过公开招标方式确定了三个不同性质的施工单位承担该项目的所有施工任务,建设单位分别与A公司签订了建筑主体土建工程施工合同;与B公司签订了机电设备安装合同;与C公司签订了外幕墙工程安装合同。三个合同中均约定了由建设单位全面协调现场其他施工单位的协作施工,为工程施工创造有利条件;同时,建设单位将砌筑工程单独发包给D公司,并签订施工合同。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了如下事件:
事件一:A公司在签订合同后因自身管理能力和劳务组织人员存在困难,遂与承包商E签订分包合同,将部分工主体结构交由其施工,同时约定由其按照分包合同额8%向A支付管理费用,一切责任由承包商E承担。
事件二:由于A公司施工时间拖延15d,造成B公司开工时间相应顺延,B公司遂向A公司提出索赔要求。
事件三:建筑主体结构完工后,A公司立即拆除了主体外围脚手架工程,C公司原计划由建设单位协调使用A单位外围脚手架安装幕墙工程的计划不得不改变,为此重新调整施工方案组织施工。后C公司就新方案实施引起的费用增加和工期延误向建设单位提出索赔。
事件四:由于部分机电安装工程在招标时未能确定,建设单位与B公司签订合同时采用可调单价合同模式,施工过程中由于市政电网停电2d,B公司提H{调整合同价款的要求,建设单位只同意延长工期,拒绝调整合同价款。
2.问题
(1)建设单位将上述工程单独发包给A、B、C、D公司的做法是否合法?并说明理由。
(2)事件一中,A公司的做法是否正确?并说明理由。
(3)事件二中,B公司向A公司提出索赔要求是否成立?并说明理由。
(4)事件三中,C公司向建设单位提出索赔是否成立?并说明理由。
(5)事件四中,建设单位的做法是否合理?哪些因素下合同价款可以调整。
某商务楼建筑工程通过公开招标方式确定了三个不同性质的施工单位承担该项目的所有施工任务,建设单位分别与A公司签订了建筑主体土建工程施工合同;与B公司签订了机电设备安装合同;与C公司签订了外幕墙工程安装合同。三个合同中均约定了由建设单位全面协调现场其他施工单位的协作施工,为工程施工创造有利条件;同时,建设单位将砌筑工程单独发包给D公司,并签订施工合同。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了如下事件:
事件一:A公司在签订合同后因自身管理能力和劳务组织人员存在困难,遂与承包商E签订分包合同,将部分工主体结构交由其施工,同时约定由其按照分包合同额8%向A支付管理费用,一切责任由承包商E承担。
事件二:由于A公司施工时间拖延15d,造成B公司开工时间相应顺延,B公司遂向A公司提出索赔要求。
事件三:建筑主体结构完工后,A公司立即拆除了主体外围脚手架工程,C公司原计划由建设单位协调使用A单位外围脚手架安装幕墙工程的计划不得不改变,为此重新调整施工方案组织施工。后C公司就新方案实施引起的费用增加和工期延误向建设单位提出索赔。
事件四:由于部分机电安装工程在招标时未能确定,建设单位与B公司签订合同时采用可调单价合同模式,施工过程中由于市政电网停电2d,B公司提H{调整合同价款的要求,建设单位只同意延长工期,拒绝调整合同价款。
2.问题
(1)建设单位将上述工程单独发包给A、B、C、D公司的做法是否合法?并说明理由。
(2)事件一中,A公司的做法是否正确?并说明理由。
(3)事件二中,B公司向A公司提出索赔要求是否成立?并说明理由。
(4)事件三中,C公司向建设单位提出索赔是否成立?并说明理由。
(5)事件四中,建设单位的做法是否合理?哪些因素下合同价款可以调整。
- 解析:(1)建设单位将建筑主体土建工程发包给A公司合法;
建设单位将机电设备安装合同发包给B公司合法;
建设单位将外幕墙安装工程发包给C公司合法;
建设单位将砌筑工程发包给D公司不合法,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GF-2013-0201),建设单位将应当由一个承包单位完成的建设工程分解成若干部分发包给不同的承包单位的行为属肢解发包,该砌筑工程单独发包属肢解发包,不合法。
(2)事件一中A公司的做法不正确
其行为属于违法分包的行为,违背了《建筑法》等法律、法规关于建筑主体结构工程不能分包的规定。
(3)事件二中,B公司向A公司提出索赔不能成立。
因为B公司与A公司不存在合同关系,正确做法是应就A公司拖延造成其开工推迟的工期和费用损失,向建设单位提出索赔。由建设单位向A公司提出索赔。
(4)事件三中,C公司向建设单位提出索赔能够成立。
因为在施工合同中已经约定建设单位应协调施工现场其他施工单位,为承包单位创造有利条件,事件三中建设单位实际未履行上述约定。
(5)建设单位的做法不合理。
根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2013-0201),可调价格合同中合同价款可以调整的因素有:
1)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政策变化影响合同价款;
2)工程造价管理部门公布的价格调整;
3)一周内非承包人原因停水、停电、停气造成停工累计超过8h;.
4)双方约定的其他因素。
(1)建设单位将建筑主体土建工程发包给A公司合法;
建设单位将机电设备安装合同发包给B公司合法;
建设单位将外幕墙安装工程发包给C公司合法;
建设单位将砌筑工程发包给D公司不合法,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GF-2013-0201),建设单位将应当由一个承包单位完成的建设工程分解成若干部分发包给不同的承包单位的行为属肢解发包,该砌筑工程单独发包属肢解发包,不合法。
(2)事件一中A公司的做法不正确
其行为属于违法分包的行为,违背了《建筑法》等法律、法规关于建筑主体结构工程不能分包的规定。
(3)事件二中,B公司向A公司提出索赔不能成立。
因为B公司与A公司不存在合同关系,正确做法是应就A公司拖延造成其开工推迟的工期和费用损失,向建设单位提出索赔。由建设单位向A公司提出索赔。
(4)事件三中,C公司向建设单位提出索赔能够成立。
因为在施工合同中已经约定建设单位应协调施工现场其他施工单位,为承包单位创造有利条件,事件三中建设单位实际未履行上述约定。
(5)建设单位的做法不合理。
根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2013-0201),可调价格合同中合同价款可以调整的因素有:
1)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政策变化影响合同价款;
2)工程造价管理部门公布的价格调整;
3)一周内非承包人原因停水、停电、停气造成停工累计超过8h;.
4)双方约定的其他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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