罕见特大暴雨,造成停工2 天,人员窝工损失1.4 万元,工期索赔成立,费用索赔成立。
理由:罕见特大暴雨属于不可抗力,工期可以顺延,费用由承包商自己承担。
4.事件四,监理工程师不批准变更价款是合理的。理由:工程变更发生追加合同价款的,应该在施工结束后的14 天内提出,若没有在规定的时间内提出,视为该变更不涉及工期和价款的变化。(本题从题面应该理解为超过14天了,当然假设变更施工结束是5月底,而上报支付申请是6月初,可能没有超过14天,监理不批准就是不合理的了)
合同中未约定变更价款的情况下,变更合同价款的原则:
1)合同中已有适用于变更工程的价格,按合同已有的价格变更合同价款;
2)合同中只有类似于变更工程的价格,可以参照类似价格变更合同价款;
3)合同中没有适用或类似于变更工程的价格,由承包人提出适当的变更价格,经工程师确认后执行。如双方不能达成一致的,双方可提请工程所在地工程造价管理机构进行咨询或按合同约定的争议或纠纷解决程序办理。
5.事件五,建设单位对隐蔽工程有异议,要求复验,施工单位不予同意,施工单位的做法不正确。理由:建设单位对隐蔽工程有权要求复验。
经现场复验后检验质量满足要求,施工单位要求补偿由此增加的费用,建设单位予以拒绝,建设单位的做法不正确。理由:经现场复验后检验质量满足要求,复验增加的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如果造成工期损失的工期应该予以顺延。
6.事件六,经调整后的实际结算价款应为:
=14520×(0.2+0.25×1.12/0.99+0.30×1.16/1.01 +0.12×0.85/0.99+1.15×0.80/0.96+0.08×1.05/0.78)
= 14962.13 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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