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1
背景:
某水利枢纽工程位于甲、乙两省交界处,由大坝、泄洪闸、引水洞、发电站等建筑物组成。该枢纽工程于2012年10月开工建设,计划2015年6月建设完成,项目在施工过程中发生如下事件:
事件1:为加强企业管理,树立良好的企业形象,2013年5月承包人直接向水利部文明委申报文明工地,此时该项目已完成全部建安工程量的15%。
事件2:上级有关主管部门为加强质量管理,在工地现场成立了由省水利工程质量监督中心站以及工程项目法人、设计单位和监理单位等有关人员组成的工程质量监督项目站。
事件3:发电站工地基坑开挖时,由于局部塌方,造成1名工人死亡。
问题:
1.根据《水利建设工程文明工地创建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指出事件1中申报文明建设工地程序和条件的不妥之处,并简要说明理由。
2.指出根据事件2中工地现场工程质量监督项目站组成形式的不妥之处,并简要说明理由。
3.根据水利水电工程有关建设管理的规定,简述工程现场项目法人、设计单位、承包人、监理单位、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之间在建设管理上的相互关系。
4.说明水利生产安全事故共分为哪几级?同时指出事件3的事故等级。
5.根据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的有关规定,对于判定出的重大事故隐患,要做到哪“五落实”?水利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的五到位具体指什么?
『参考答案』
1.根据《水利建设工程文明工地创建管理暂行办法》规定:
①水利工程文明工地应由项目法人或建设单位负责申报,本工程由承包人组织申报不妥;
②跨省区边界的项目申报文明工地应由流域机构进行审查后上报,本项目承包人直接上报水利部文明委不妥;
③申报文明工地时,已完成工程量一般达全部建安工程量的20%以上,本工程仅完成15%即申报文明工地不妥。
2.不妥之处:工程项目法人、设计单位和监理单位等有关人员组成的工程质量监督项目站。
理由:根据《水利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各级质量监督机构的质量监督人员由专职质量监督员和兼职质量监督员组成,凡从事该工程监理、设计、施工、设备制造的人员不得担任该工程的兼职质量监督员。
3.工程现场项目法人与设计单位、承包人、监理单位之间是合同关系;
设计单位与承包人、监理单位之间是工作关系;
施工和监理之间是被监理和监理的关系;
质量监督机构与项目法人、设计、施工、监理是监督与被监督关系。
4.水利生产安全事故共分为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较大事故、一般事故等4个等级。本工程事件3的事故等级为一般事故。
5.五落实:整改责任、资金、措施、时限和应急预案五落实。
五到位:安全责任、管理、投入、培训和应急救援五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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