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施工企业劳动用工和工资支付管理
施工企业必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以下简称《劳动法》)及有关规定,规范企业劳动用工及工资支付行为,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维护建筑市场的正常秩序和稳定。
1.施工企业劳动用工的种类
目前我国施工企业劳动用工大致有三种情况。
(1)企业自有职工。通常是长期合同工或无固定期限的合同工。企业对这部分员工的管理纳入正式的企业人力资源管理范畴,管理较为规范。(环球网校一级建造师频道整理施工企业人力资源管理的任务)
(2)劳务分包企业用工。劳务分包企业以独立企业法人形式出现,由其直接招收、管理进城务工人员,为施工总承包和专业承包企业提供劳务分包服务,或成建制提供给施工总承包和专业承包企业使用。
(3)施工企业直接雇佣的短期用工。他们往往由包工头带到工地劳动,也有一定数量的零散工。
上列第(2)、(3)种情况的用工对象主要是进城务工人员,俗称农民工,是目前施工企业劳务用工的主力军。对这部分用工的管理存在问题较多,是各级政府主管部门明令必须加强管理的重点对象。
2.劳动用工管理
近年来,各级政府主管部门陆续制定了许多有关建设工程劳动用工管理的规定,主要内容如下。
(1)建筑施工企业(包括施工总承包企业、专业承包企业和劳务分包企业,下同)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办理用工手续,不得使用零散工,不得允许未与企业签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在施工现场从事施工活动。
(2)建筑施工企业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自用工之日起按照劳动合同法规的规定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中必须明确规定劳动合同期限,工作内容,工资支付的标准、项目、周期和日期,劳动纪律,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以及违约责任。劳动合同应一式三份,双方当事人各持一份,劳动者所在工地保留一份备查。
(3)施工总承包企业和专业承包企业应当加强对劳务分包企业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的监督,不得允许劳务分包企业使用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
(4)建筑施工企业应当将每个工程项目中的施工管理、作业人员劳务档案中有关情况在当地建筑业企业信息管理系统中按规定如实填报。人员发生变更的,应当在变更后7个工作日内,在建筑业企业信息管理系统中作相应变更。
3.工资支付管理
为了防止拖欠、克扣进城务工人员工资,各级政府主管部门又制定了针对建筑施工企业劳务用工的工资支付管理规定,主要内容如下。
(1)建筑施工企业应当按照当地的规定,根据劳动合同约定的工资标准、支付周期和日期,支付劳动者工资,不得以工程款被拖欠、结算纠纷、垫资施工等理由克扣劳动者工资。
(2)建筑施工企业应当每月对劳动者应得的工资进行核算,并由劳动者本人签字。
(3)建筑施工企业应当至少每月向劳动者支付一次工资,且支付部分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每季度末结清劳动者剩余应得的工资。
(4)建筑施工企业应当将工资直接发放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将工资发放给包工头或者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其他组织或个人。
(5)建筑施工企业应当对劳动者出勤情况进行记录,作为发放工资的依据,并按照工资支付周期编制工资支付表,不得伪造、变造、隐匿、销毁出勤记录和工资支付表。
(6)建筑施工企业因暂时生产经营困难无法按劳动合同约定的日期支付工资的,应当向劳动者说明情况,并经与工会或职工代表协商一致后,可以延期支付工资,但最长不得超过30日。超过30日不支付劳动者】:资的.属于无故拖欠工资行为。
(7)建筑施工企业与劳动者终止或者依法解除劳动合同,应当在办理终止或解除合同手续的同时一次性付清劳动者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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