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资采购合同分建筑材料采购合同和设备采购合同,其合同当事人为供货方和采购方。供货方一般为物资供应单位或建筑材料和设备的生产厂家,采购方为建设单位(业主)、项目总承包单位或施工承包单位。供货方应对其生产或供应的产品质量负责,而采购方则应根据合同的规定进行验收。
一、建筑材料采购合同的主要内容
(一)标的
主要包括购销物资的名称(注明牌号、商标)、品种、型号、规格、等级、花色、技术标准或质量要求等。合同中标的物应按照行业主管部门颁布的产品规定正确填写,不能用习惯名称或自行命名,以免产生差错。订购特定产品,最好还要注明其用途,以免产生不必要的纠纷。
标的物的质量要求应该符合国家或者行业现行有关质量标准和设计要求,应该符合以产品采用标准、说明、实物样品等方式表明的质量状况。
约定质量标准的一般原则是:
(1)按颁布的国家标准执行;
(2)没有国家标准而有部颁标准的则按照部颁标准执行;
(3)没有国家标准和部颁标准为依据时,可按照企业标准执行;
(4)没有上述标准或虽有上述标准但采购方有特殊要求,按照双方在合同中约定的技术条件、样品或补充的技术要求执行。
合同内必须写明执行的质量标准代号、编号和标准名称,明确各类材料的技术要求、试验项目、试验方法、试验频率等。采购成套产品时,合同内也需要规定附件的质量要求。
(二)数量
合同中应该明确所采用的计量方法,并明确计量单位。凡国家、行业或地方规定有计量标准的产品,合同中应按照统一标准注明计量单位,没有规定的,可由当事人协商执行,不可以用含混不清的计量单位。应当注意的是,若建筑材料或产品有计量换算问题,则应该按照标准计量单位确定订购数量。
供货方发货时所采用的计量单位与计量方法应该与合同一致,并在发货明细表或质量证明书中注明,以便采购方检验。运输中转单位也应该按照供货方发货时所采用的计量方法进行验收和发货。
订购数量必须在合同中注明,尤其是一次订购分期供货的合同,还应明确每次进货的时间、地点和数量。
建筑材料在运输过程中容易造成自然损耗,如挥发、飞散、干燥、风化、潮解、破碎、漏损等,在装卸操作或检验环节中换装、拆包检查等也都会造成物资数量的减少,这些都属于途中自然减量。但是,有些情况不能作为自然减量,如非人力所能抗拒的自然灾害所造成的非常损失,由于工作失职和管理不善造成的失误。因此,对于某些建筑材料,还应在合同中写明交货数量的正负尾数差、合理磅差和运输途中的自然损耗的规定及计算方法。
(三)包装
包括包装的标准、包装物的供应和回收。
包装标准是指产品包装的类型、规格、容量以及标记等。产品或者其包装标识应该符合要求,如包括产品名称、生产厂家、厂址、质量检验合格证明等。
包装物一般应由建筑材料的供货方负责供应,并且一般不得另外向采购方收取包装费。如果采购方对包装提出特殊要求时,双方应在合同中商定,超过原标准费用部分由采购方负责;反之,若议定的包装标准低于有关规定标准,也应相应降低产品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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