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分包人的工作
(1)按照分包合同的约定,对分包工程进行设计(分包合同有约定时)、施工、竣工和保修。
(2)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完成规定的设计内容,报承包人确认后在分包工程中使用。承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
(3)在合同约定的时间内,向承包人提供年、季、月度工程进度计划及相应进度统计报表。
(4)在合同约定的时间内,向承包人提交详细的施工组织设计,承包人应在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内批准,分包人方可执行;
(5)遵守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对施工场地交通、施工噪声以及环境保护和安全文明生产等的管理规定,按规定办理有关手续,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承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因分包人责任造成的罚款除外;
(6)分包人应允许承包人、发包人、工程师及其三方中任何一方授权的人员在工作时间内,合理进入分包工程施工场地或材料存放的地点,以及施工场地以外与分包合同有关的分包人的任何工作或准备的地点,分包人应提供方便;
(7)已竣工工程未交付承包人之前,分包人应负责已完分包工程的成品保护工作,保护期间发生损坏,分包人自费予以修复;承包人要求分包人采取特殊措施保护的工程部位和相应的追加合同价款,双方在合同专用条款内约定。
五、合同价款及支付
1.分包工程合同价款可以采用以下三种中的一种(应与总包合同约定的方式一致):
(1)固定价格,在约定的风险范围内合同价款不再调整;
(2)可调价格,合同价款可根据双方的约定而调整,应在专用条款内约定合同价款调整方法。
(3)成本加酬金,合同价款包括成本和酬金两部分,双方在合同专用条款内约定成本构成和酬金的计算方法。
2.分包合同价款与总包合同相应部分价款无任何连带关系。
3.合同价款的支付
(1)实行工程预付款的,双方应在合同专用条款内约定承包人向分包人预付工程款的时间和数额,开工后按约定的时间和比例逐次扣回;
(2)承包人应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和方式,向分包人支付工程款(进度款),按约定时间承包人应扣回的预付款,与工程款(进度款)同期结算;
(3)分包合同约定的工程变更调整的合同价款、合同价款的调整、索赔的价款或费用以及其他约定的追加合同价款,应与工程进度款同期调整支付;
(4)承包人超过约定的支付时间不支付工程款(预付款、进度款),分包人可向承包人发出要求付款的通知,承包人不按分包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预付款、进度款),导致施工无法进行,分包人可停止施工,由承包人承担违约责任;
(5)承包人应在收到分包工程竣工结算报告及结算资料后 2 8天内支付工程竣工结算价款,在发包人不拖延工程价款的情况下无正当理由不按时支付,从第 2 9天起按分包人同期向银行贷款利率支付拖欠工程价款的利息,并承担违约责任。
六、禁止转包或再分包
1.分包人不得将其承包的分包工程转包给他人,也不得将其承包的分包工程的全部或部分再分包给他人,否则将被视为违约,并承担违约责任。
2.分包人经承包人同意可以将劳务作业再分包给具有相应劳务分包资质的劳务分包企业。
3.分包人应对再分包的劳务作业的质量等相关事宜进行督促和检查,并承担相关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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