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点解析:
1、“由总承包单位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负总责”这句话对应《建筑法》规定“分包单位向总承包单位负责,服从总承包单位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管理”。
2、“总承包单位应当自行完成建设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这句话与《建筑法》是相对应的。
3、应注意当分包商不服从总包商在安全方面的管理时,应承担“主要责任”,而不是“全部责任”;从另一个角度,在这种情况下,总包单位能不能免除全部责任呢?答案是不能。
4、分包商与总包商是平等的合同双方的关系,按理说他们之间不应该存在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此处却强调了在安全方面分包商要服从总包商的管理,这是很特殊的,需要特殊掌握。
1Z306024 掌握施工作业人员安全生产的权利和义务
一、施工作业人员应当享有的安全生产权利
按照《建筑法》、《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施工作业人员主要享有如下的安全生产权利:
(一)施工安全生产的知情权和建议权
(二)施工安全防护用品的获得权
(三)批评、检举、控告权及拒绝违章指挥权
(四)紧急避险权
《安全生产法》规定,从业人员发现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有权停止作业或者在采取可能的应急措施后撤离作业场所。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因从业人员在前款紧急情况下停止作业或者采取紧急撤离措施而降低其工资、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也规定,在施工中发生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作业人员有权立即停止作业或者在采取必要的应急措施后撤离危险区域。
建设工程施工具有特殊性,发生紧急情况是不可预测的。因此,作业人员享有停止作业和紧急撤离的权利。但是,作业人员在行使这项权利时也不能滥用:一是危及作业人员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必须有确实可靠的直接根据,仅凭个人猜测或者误判而实际并不属于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除外;二是紧急情况必须直接危及人身安全,间接或者可能危及人身安全的情况不应撤离,而应采取有效处理措施;三是出现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首先是停止作业,然后要采取可能的应急措施,在采取应急措施无效时再撤离作业场所。
(五)获得意外伤害保险赔偿的权利
《建筑法》规定,建筑施工企业必须为从事危险作业的职工办理意外伤害保险,支付保险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进一步规定,施工单位应当为施工现场从事危险作业的人员办理意外伤害保险。意外伤害保险费由施工单位支付。
这项规定既是施工单位必须履行的义务,也是施工作业人员安全生产应当享有的权利。
(六)请求民事赔偿权
重点解析:
1、建筑工程一切险既可由建设单位支付也可由施工单位支付,但本条规定的意外伤害险只能由施工单位(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总包支付)投保并支付保费。
2、掌握施工人员的权利。一级建造师成绩查询
3、从业人员的紧急避险权十分重要,它体现了“以人为本”的重要思想,可以说是我国立法上的重要进步,必须重点掌握。
二、施工作业人员应当履行的安全生产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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