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一级建造师法规及相关知识增值服务3:第六部分
1Z307013 掌握违法行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一、建设单位违法行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二、勘察、设计单位违法行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三、施工企业违法行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四、工程监理单位违法行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重点解析:
掌握以上各单位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对相关的处罚数据了解即可。
1Z307020 施工单位的质量责任和义务
1Z307021 掌握对施工质量负责和总分包单位的质量责任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规定,施工单位对建设工程的施工质量负责。施工单位应当建立质量责任制,确定工程项目的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和施工管理负责人。
重点解析:
掌握质量责任制主要包括的内容及具体落实的责任人。
二、总分包单位的质量责任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规定,建设工程实行总承包的,总承包单位应当对全部建设工程质量负责;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施工、设备采购的一项或者多项实行总承包的,总承包单位应当对其承包的建设工程或者采购的设备的质量负责。
重点解析:
这条规定简单说就是总承包单位应当对其所承包的工程或工作承担总体的质量责任。同时,分包单位应当接受总承包单位的质量管理。
1Z307022 掌握按照工程设计图纸和施工技术标准施工的规定
《建筑法》规定,建筑施工企业必须按照工程设计图纸和施工技术标准施工,不得偷工减料。工程设计的修改由原设计单位负责,建筑施工企业不得擅自修改工程设计。
重点解析:
如果施工单位不按照工程设计图纸和施工技术标准施工,则属于违约行为,应该对建设单位承担违约责任。按图施工是施工单位的重要质量责任,如果擅自修改了工程设计,即使是善意的也是违法行为。同时,由于擅自修改图纸,使得已完工程与拟建工程不符,也属于违约行为。
1Z307023 掌握对建筑材料、设备等进行检验检测的规定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规定,施工单位必须按照工程设计要求、施工技术标准和合同约定,对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和商品混凝土进行检验,检验应当有书面记录和专人签字;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不得使用。
重点解析:
应当注意进行检验后必须有书面记录和专人签字才行,否则也不得使用。
一、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和商品混凝土的检验制度
重点解析:
掌握施工单位的检验依据和检验对象。对于未经检验或检验不合格的,不得在施工中用于工程上。否则,将是一种违法行为,要追究擅自使用或批准使用人的责任。
二、施工检测的见证取样和送检制度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规定,施工人员对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以及有关材料,应当在建设单位或者工程监理单位监督下现场取样,并送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质量检测单位进行检测。
重点解析:
对于本条内容要很好理解,主要掌握:
1.对什么样的材料要送检:涉及结构安全的。
2.在哪些单位的监督下取样。
此外,还要掌握见证取样和送检的人员,了解工程质量检测单位的资质和检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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