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Z306022 掌握施工项目负责人的安全生产责任
项目负责人的安全生产责任主要是:(1)对建设工程项目的安全施工负责;(2)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3)确保安全生产费用的有效使用;(4)根据工程的特点组织制定安全施工措施,消除安全事故隐患;(5)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情况。
此外,《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还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前,施工单位负责项目管理的技术人员应当对有关安全施工的技术要求向施工作业班组、作业人员作出详细说明,并由双方签字确认。
这就是通常所说的交底制度。在施工前,施工单位负责项目管理的技术负责人要将工程概况、施工方法、安全技术措施等向作业班组、作业人员进行详细讲解和说明。这有助于作业班组和作业人员尽快了解将要进行施工的具体情况,掌握有关操作方法和注意事项,保护作业人员的人身安全,减少因伤亡事故而导致的经济损失。
重点解析:
1.掌握项目负责人的安全生产责任有5点,重点掌握第2和第3条。
2.管理条例还规定技术要求需要施工作业班组与作业人员签字确认。
1Z306023 掌握施工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的安全生产责任
《建筑法》规定,施工现场安全由建筑施工企业负责。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负责。分包单位向总承包单位负责,服从总承包单位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管理。
一、总承包单位应当承担的法定安全生产责任
建设工程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负总责。由于施工总承包是由一个施工单位对建设工程的施工全面负责,因此总承包单位不仅要负责建设工程质量、建设工期、造价控制,还要对施工现场的施工组织和安全生产进行统一管理和全面负责。
(五)自行完成建设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
为了防止因转包和违法分包等行为导致安全事故的发生,真正落实施工总承包单位的安全生产责任,《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在“施工单位的安全责任”中特别规定,总承包单位应当自行完成建设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
(六)承担连带责任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规定,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对分包工程的安全生产承担连带责任。
这样规定,一方面是强化了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的安全责任意识,另一方面也有利于保护受损害者的合法权益。
二、分包单位应当承担的法定安全生产责任
《建筑法》规定,分包单位向总承包单位负责,服从总承包单位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管理。《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进一步规定,分包单位应当服从总承包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分包单位不服从管理导致生产安全事故的,由分包单位承担主要责任。
总承包单位依法要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负总责,这就要求分包单位必须服从总承包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由于施工现场的情况较复杂,往往一个工地会有若干不同的分包单位在施工,如果缺乏统一的组织和要求,极易发生安全事故。因此,分包单位要服从总承包单位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管理,包括遵守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及相关规章制度、岗位操作要求等。如果分包单位不服从总承包单位的管理,一旦发生事故,分包单位就要承担主要责任。
重点解析:
1.“由总承包单位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负总责”这句话对应《建筑法》规定“分包单位向总承包单位负责,服从总承包单位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管理”。
2.“总承包单位应当自行完成建设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这句话与《建筑法》是相对应的。
3.应注意当分包商不服从总包商在安全方面的管理时,应承担“主要责任”,而不是“全部责任”;从另一个角度,在这种情况下,总包单位能不能免除全部责任呢?答案是不能。
4.分包商与总包商是平等的合同双方的关系,按理说他们之间不应该存在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此处却强调了在安全方面分包商要服从总包商的管理,这是很特殊的,需要特殊掌握。
1Z306024 掌握施工作业人员安全生产的权利和义务
一、施工作业人员应当享有的安全生产权利
按照《建筑法》、《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施工作业人员主要享有如下的安全生产权利:
(一)施工安全生产的知情权和建议权
(二)施工安全防护用品的获得权
(三)批评、检举、控告权及拒绝违章指挥权
(四)紧急避险权
《安全生产法》规定,从业人员发现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有权停止作业或者在采取可能的应急措施后撤离作业场所。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因从业人员在前款紧急情况下停止作业或者采取紧急撤离措施而降低其工资、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也规定,在施工中发生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作业人员有权立即停止作业或者在采取必要的应急措施后撤离危险区域。
建设工程施工具有特殊性,发生紧急情况是不可预测的。因此,作业人员享有停止作业和紧急撤离的权利。但是,作业人员在行使这项权利时也不能滥用:一是危及作业人员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必须有确实可靠的直接根据,仅凭个人猜测或者误判而实际并不属于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除外;二是紧急情况必须直接危及人身安全,间接或者可能危及人身安全的情况不应撤离,而应采取有效处理措施;三是出现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首先是停止作业,然后要采取可能的应急措施,在采取应急措施无效时再撤离作业场所。
(五)获得意外伤害保险赔偿的权利
《建筑法》规定,建筑施工企业必须为从事危险作业的职工办理意外伤害保险,支付保险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进一步规定,施工单位应当为施工现场从事危险作业的人员办理意外伤害保险。意外伤害保险费由施工单位支付。
这项规定既是施工单位必须履行的义务,也是施工作业人员安全生产应当享有的权利。
(六)请求民事赔偿权
重点解析:
1.建筑工程一切险既可由建设单位支付也可由施工单位支付,但本条规定的意外伤害险只能由施工单位(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总包支付)投保并支付保费。
2.掌握施工人员的义务。
3.从业人员的紧急避险权十分重要,它体现了“以人为本”的重要思想,可以说是我国立法上的重要进步,必须重点掌握。
二、施工作业人员应当履行的安全生产义务
按照《建筑法》、《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施工作业人员主要应当履行如下安全生产义务:
(一)守法遵章和正确使用安全防护用具等的义务
(二)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的义务
(三)安全事故隐患报告的义务
《安全生产法》规定,从业人员发现事故隐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应当立即向现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者本单位负责人报告;接到报告的人员应当及时予以处理。
安全事故的发生通常都是由事故隐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所酿成的。所以,作业人员一旦发现事故隐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应当立即报告,以利及时采取措施,防患于未然。
重点解析:
1.权利和义务是相统一的。安全生产中从业人员在享有权利的同时,必然要承担应相应的义务。
2.上文中规定的三项义务均为强制性的,从业人员必须遵守。
3.特别要注意第三项义务,即事故隐患报告义务。
1Z306025 掌握施工管理人员、作业人员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的规定
重点解析:
掌握相关的规定
1Z306026 掌握违法行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重点解析:
案例中对违法行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有很好的解释,结合案例掌握该违法行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1Z306030 施工现场安全防护制度
1Z306031 掌握编制安全技术措施、专项施工方案和安全技术交底的规定
《建筑法》规定,建筑施工企业在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时,应当根据建筑工程的特点制定相应的安全技术措施;对专业性较强的工程项目,应当编制专项安全施工组织设计,并采取安全技术措施。
重点解析:
建筑施工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时必须制定安全技术措施。
施工现场临时用电组织设计应包括下列内容:(1)现场勘测;(2)确定电源进线、变电所或配电室、配电装置、用电设备位置及线路走向;(3)进行负荷计算;(4)选择变压器;(5)设计配电系统;(6)设计防雷装置;(7)确定防护措施;(8)制定安全用电措施和电气防火措施。临时用电工程图纸应单独绘制,临时用电工程应按图施工。
重点解析:
掌握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并清楚施工现场临时用电组织设计应包括的内容。
二、编制安全专项施工方案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规定,对下列达到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编制专项施工方案,并附具安全验算结果,经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总监理工程师签字后实施,由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现场监督:(1)基坑支护与降水工程;(2)土方开挖工程;(3)模板工程;(4)起重吊装工程;(5)脚手架工程;(6)拆除、爆破工程;(7)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规定的其他危险性较大的工程。对以上所列工程中涉及深基坑、地下暗挖工程、高大模板工程的专项施工方案,施工单位还应当组织专家进行论证、审查。
重点解析:
注意《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规定中是总监理工程师签字后实施,而不是监理工程师。
专项方案编制应当包括以下内容:(1)工程概况: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概况、施工平面布置、施工要求和技术保证条件。(2)编制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标准、规范及图纸(国标图集)、施工组织设计等。(3)施工计划:包括施工进度计划、材料与设备计划。(4)施工工艺技术:技术参数、工艺流程、施工方法、检查验收等。(5)施工安全保证措施:组织保障、技术措施、应急预案、监测监控等。(6)劳动力计划: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等。(7)计算书及相关图纸。
对于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范围和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范围,可查阅《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办法》的附件1、附件2.
重点解析:
重点掌握专项方案编制的内容,对于其他部分了解即可。查阅了解《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办法》的附件1、附件2.
1Z306032 掌握施工现场安全防护的规定
1Z306033 掌握施工现场消防安全职责和应采取的消防安全措施
1Z306034 掌握办理意外伤害保险的规定
《建筑法》规定,建筑施工企业必须为从事危险作业的职工办理意外伤害保险,支付保险费。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进一步规定,施工单位应当为施工现场从事危险作业的人员办理意外伤害保险。意外伤害保险费由施工单位支付。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支付意外伤害保险费。意外伤害保险期限自建设工程开工之日起至竣工验收合格止。
重点解析:
注意意外伤害保险的期限的起止时间,特别是终止时间是“竣工验收合格止”,而非“竣工之日”。因为竣工验收本身也需要时间,这段时间里如果发生意外伤害,也属于发生在保险期限之内。
1Z306035 掌握违法行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重点解析:
理解违法行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但不必逐条记忆。
1Z306040 施工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与调查处理
1Z306041 掌握生产安全事故的等级划分标准
国务院《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规定,根据生产安全事故(以下简称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事故一般分为以下等级:(1)特别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2)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3)较大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4)一般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所称的“以上”包括本数,所称的“以下”不包括本数。
二、事故等级划分的补充性规定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规定,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可以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事故等级划分的补充性规定。
这是因为,生产经营活动涉及各个行业和众多领域,而不同行业和领域的事故都有各自特点,事故的原因和损失情况也比较复杂,差异较大,很难用同一个标准来划分不同行业或者领域的事故等级。因此,针对一些特殊行业或者领域的实际情况,授权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可以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除了执行对事故等级划分的一般性规定之外,还可以根据行业或者领域的特殊性,制定事故等级划分的补充性规定。
需要注意的是,所谓“补充性规定”,应当理解为《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所规定的标准为最低标准。例如,造成30人以上死亡的为特别重大事故,但对于某些行业或者领域,可以依法规定造成30人以下某个数量段的死亡事故也作为特别重大事故。
重点解析:
1.掌握生产安全事故的划分等级。注意划分等级时所称的“以上”包括本数,所称的“以下”不包括本数。
2.了解事故等级的补充性规定。
1Z306042 掌握施工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规定
应急预案的编制应当符合下列基本要求:(1)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的规定;(2)结合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实际情况;(3)结合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的危险性分析情况;(4)应急组织和人员的职责分工明确,并有具体的落实措施;(5)有明确、具体的事故预防措施和应急程序,并与其应急能力相适应;(6)有明确的应急保障措施,并能满足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的应急工作要求;(7)预案基本要素齐全、完整,预案附件提供的信息准确;(8)预案内容与相关应急预案相互衔接。应急预案应当包括应急组织机构和人员的联系方式、应急物资储备清单等附件信息。
此外,《消防法》规定,企业应当履行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制定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制度、消防安全操作规程,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的消防安全职责。《职业病防治法》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规定,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制定事故应急专项预案,并定期进行事故应急演练。《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规定,从事使用高毒物品作业的用人单位,应当配备应急救援人员和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制定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根据实际情况变化对应急救援预案适时进行修订,定期组织演练。
重点解析:
1.重点掌握应急预案的编制应当符合的基本要求。注意应急预案应当包括应急组织机构和人员的联系方式等附件信息。
2.注意企业自身必须制定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制度。
(二)应急预案的评审
(三)应急预案的备案
(四)应急预案的培训
(五)应急预案的演练
(六)应急预案的修订
重点解析:
理解应急预案的评审、备案、培训、演练及修订。
1Z306043 掌握施工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及采取相应措施的规定
一、事故报告的基本要求
(一)事故报告的时间要求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规定,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向本单位负责人报告;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于1小时内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情况紧急时,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可以直接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
(二)事故报告的内容要求
报告事故应当包括下列内容:(1)事故发生单位概况;(2)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以及事故现场情况;(3)事故的简要经过;(4)事故已经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伤亡人数(包括下落不明的人数)和初步估计的直接经济损失;(5)已经采取的措施;(6)其他应当报告的情况。
事故发生单位概况,应当包括单位的全称、所处地理位置、所有制形式和隶属关系、生产经营范围和规模、持有各类证照情况、单位负责人基本情况以及近期生产经营状况等。该部分内容应以全面、简洁为原则。
三、事故的调查
《安全生产法》规定,事故调查处理应当按照实事求是、尊重科学的原则,及时、准确地查清事故原因,查明事故性质和责任,总结事故教训,提出整改措施,并对事故责任者提出处理意见。
四、事故的处理
重点解析:
1.重点掌握事故时间要求及内容。报告事故发生的时间应当具体,事故发生单位概况,应当包括单位的全称、所处地理位置、所有制形式和隶属关系、生产经营范围和规模、持有各类证照情况、单位负责人基本情况以及近期生产经营状况等。
2.熟悉发生事故后应采取的相应措施。
3.重点掌握事故调查报告的期限与内容,特别注意要对调查出的事故责任者提出处理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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