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材改版最大的影响因素,就是新的国标、规范、法律条款等。国家的规定变了,教材也要做相应的调整。
本文继分析《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和九部委23号令对于一级建造师2014年教材改版的影响之后,现在接着分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的修订对教材变化的影响。
一、1999版《施工合同(示范文本)》与旧版教材的矛盾之处
1999年,建设部和国家工商总局联合发布《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以下简称《施工合同(示范文本)》),适用于各类公用建筑、民用住宅、工业厂房、交通设施及线路管道的施工和设备安装,对于规范建筑市场主体的交易行为、维护参见各方的合法权益得到了重要的作用。但随着我国建设工程法律体系的日臻完善、项目管理模式的日益丰富、造价体制改革的日趋深入,1999版《施工合同(示范文本)》越发不能适应工程市场环境的变化。现就1999版《施工合同(示范文本)》与建造师考试的不一致之处进行分析,以期引导学员规避此类滞后内容,抛开旧内容的包袱,以全新的视角去理解建造师考试的考点内容。
1、1999版《施工合同(示范文本)》与2013版《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的矛盾之处
我国自2003年发布《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起,几经修改,于2013年根据最新标准和工程造价的总体改革目标,加入市场因素,修改颁布了2013版《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但1999版《施工合同(示范文本)》仍以定额计价为基础的合同模式,只约定了总价合同、可调价格合同和成本加酬金合同三种方式。
2、1999版《施工合同(示范文本)》与《物权法》的矛盾之处
1999版《施工合同(示范文本)》中“发包人工作”中约定发包人按专用条款约定的内容和时间完成办理土地征用、拆迁补偿、平整施工场地等工作,使施工场地具备施工条件,在开工后继续负责解决以上事项遗留问题。
而我国自2007年实施《物权法》以来,其42条明确规定“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可以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和单位、个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
根据以上法律规定,土地征收只能是国家行政机关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而实施,发包人办理土地征用、拆迁补偿已经不符合我国的法律规范。
3、1999版《施工合同(示范文本)》与《合同法》的矛盾之处
1999版《施工合同(示范文本)》针对承包商义务的约束条款较多,针对业主违约责任认定和赔偿的约定偏少,导致合同责任无法落实。如41.1款要求“发包人承包人为了全面履行合同,应互相提供担保”而工程实践中的主要担保品种,如投标担保、预付款担保和履约担保往往都是由承包方出具。1999版《施工合同(示范文本)》逐步成为保护发包方利益的工具。
1999版《施工合同(示范文本)》没有专门规定风险条款,未能以明示的方式说明承发包双方各自的风险范围。因此在建筑工程市场供求关系不平衡的客观环境下,基本讲工程风险分配给了承包商,违反了工程风险均衡分配的原则。
1999版《施工合同(示范文本)》29.1款规定“增减合同中约定的工程量”应适时变更程序,但未明确该工程量增减幅度达到何种程度时方进行工程变更,以及此变更工作如何估价。从而在工程实践中导致了因合同约定不够明确产生的合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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