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义上的收入,包括营业收入、投资收益、补贴收入和营业外收入。营业收入是构成企业利润的主要来源,《企业会计准则--收入》、《企业会计准则--建造合同》和《企业会计制度》对营业收入的分类、确认、计量和核算有具体的规定。
收入有以下几方面的特点:
1.收入从企业的日常活动中产生,而不是从偶发的交易或事项中产生。日常活动是指企业为了完成所有的经济目标而从事的一切活动。这些活动具有经常性、重复性和可预见性的特点。如制造企业销售产成品,商品流通企业销售商品等。与日常活动相对应,企业还会发生一些偶然的事项,导致经济利益的流入,如出售固定资产、接受捐赠等。由这种偶然发生的非正常活动产生的收入则不能作为企业的收入。
2.收入可能表现为企业资产的增加,也可能表现为企业负债的减少,或二者兼而有之。收入通常表现为资产的增加,如在销售商品或提供劳务并取得收入的同时,银行存款增加;有时也表现为负债的减少,如预收款项的销售业务,在提供了商品或劳务并取得收入的同时,预收账款将得以抵偿。有时这种预收款业务在预收款得以抵偿后,仍有银行存款的增加,此时即表现为负债的减少和资产的增加兼而有之。
3.收入能导致企业所有者权益的增加,收入是与所有者投入无关的经济利益的总流入,这里的流入是总流入,而不是净流入。根据“资产=负债十所有者权益”的会计恒等式收入无论表现为资产的增加还是负债的减少,最终必然导致所有者权益增加。不符合这一特征的经济利益流入,也不是企业的收入。
4.收入只包括本企业经济利益的流入,不包括为第三方或客户代收的款项。如代国家收取的增值税,旅行社代客户收取门票、机票,还有企业代客户收取的运杂费等。因为代收的款项,一方面增加企业的资产,一方面增加企业的负债,但它不增加企业的所有者权益,也不属于本企业的经济利益,不能作为本企业的收入。
二、收入分类
按收入的性质,企业的收入可以分为建造(施工)合同收入、销售商品收入、提供劳务收入和让渡资产使用权收入等。
1.建造(施工)合同收入是指企业通过签订建造(施工)合同并按合同要求为客户设计和建造房屋、道路、桥梁、水坝等建筑物以及船舶、飞机、大型机械设备等而取得的收入。其中,建筑业企业为设计和建造房屋、道路等建筑物签订的合同也叫做施工合同,按合同要求取得的收人称为施工合同收入。
2.销售商品收入是指企业通过销售产品或商品而取得的收入。建筑业企业销售商品主要包括产品销售和材料销售两大类。产品销售主要有自行加工的碎石、商品混凝土、各种门窗制品等;材料销售主要有原材料、低值易耗品、周转材料、包装物等。
3.,提供劳务收入是指企业通过提供劳务作业而取得的收入。建筑业企业提供劳务一般均为非主营业务,主要包括机械作业、运输服务、设计业务、产品安装、餐饮住宿等。提供劳务的种类不同,’完成劳务的时间也不同,有的劳务一次就能完成,且一般均为现金交易,如餐饮住宿、运输服务等;有的劳务需要较长一段时间才能完成,如产品安装、设计业务、机械作业等。提供劳务的种类和完成劳务的时间不同,企业确认劳务收入的方法也不同,一般应分别不跨年度和跨年度情况进行确认和计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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