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工程价款中的价差调整方法
工程建设项目中合同周期较长,经常要受到物价浮动等多种因素的影响,其中主要是人工费、材料费、施工机械费、运费等的动态影响。因此应把多种动态因素纳入到工程价款结算过程中加以计算,对工程价款进行调整,使其能够反映工程项目的实际消耗费用。,发、承包双方应在合同中明确价格调整的范围,承包人承担的价差波动幅度以及价格调整的方法。对物价波动引起的价格调整,通常有如下几种方法:
1.按实际价格调整法
在我国,由于建筑材料需市场采购的范围越来越大,有些地区规定对钢材、木材、水泥等三大材的价格采取按实际价格结算的办法。工程承包人可凭发票按实报销。这种方法方便。但由于是实报实销,因而承包人对降低成本不感兴趣,为了避免副作用,造价管理部门要定期公布最高结算限价,同时合同文件中应规定建设单位或监理{工程师有权要求承包人选择更廉价的供应来源。
2.按工程造价指数调整法
这种方法是发、承包双方采用合同签订时的预算(或概算)定额单价计算出承包合同价,待竣工时,根据合理的工期及当地工程造价管理部门所公布的该月度(或季度)的工程造价指数,对原承包合同价予以调整,重点调整那些由于人工费、材料费、施工机械费等费用上涨及工程变更因素造成的价差。
3.采用造价信息调整价格差额法
施工期内,因人工、材料、设备和机械台班价格波动影响合同价格时,人工、机械使用费按照国家或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行业建设管理部门或其授权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人工成本信息、机械台班单价或机械使用费系数进行调整;需要进行价格调整的材料,其单价和采购数量应由监理人复核,监理人确认需调整的材料单价及数量,作为调整工程合同价格差额的依据。该方法适用于使用的材料品种较多,相对而言,每种材料使用量较小的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等。
4.调值公式法
《标准施工招标文件》中的通用合同条款约定,可按以下公式计算差额并调整合同价格:
以上价格调整公式中的各可调因子和不可调因子的权重,以及基本价格指数及其来源在投标函附录价格指数和权重表中约定。价格指数应首先采用有关部门提供的价格指数,缺乏上述价格指数时,可采用有关部门提供的价格代替。
采用上述价格指数调整价格差额时应注意以下事项:
(1)暂时确定调整差额。在计算调整差额时得不到现行价格指数的,可暂用上一次价格指数计算,并在以后的付款中再按实际价格指数进行调整。
(2)权重的调整。约定的变更导致原定合同中的权重不合理时,由监理人与承包人和发包人协商后进行调整。
(3)承包人工期延误后的价格调整。由于承包人原因未在约定的工期内竣工的,则对原约定竣工日期后继续施工的工程,在使用价格调整公式时,应采用原约定竣工日期与实际竣工日期的两个价格指数中较低的一个作为现行价格指数。
该方法适用于使用的材料品种较少,但每种材料使用量较大的土木工程,如公路、水坝等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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