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一级注册建造师建设工程经济网校讲义137四、竣工结算的审查
1.竣工结算的审查方法
竣工结算的审查应依据合同约定的结算方法进行.,根据合同类型,采用不同的审查方法。
(1)采用总价合同的,应在合同价的基础上对设计变更、工程洽商以及工程索赔等合 同约定可以调整的内容进行审查;
(2)采用单价合同的,应审查施工图以内的各个分部分项工程量,依据合同约定的方式审查分部分项工程价格,并对设计变更、工程洽商、工程索赔等调整内容进行审查;
(3)采用成本加酬金合同的,应依据合同约定的方法审查各个分部分项工程以及设计变更、工程洽商等内容的工程成本,并审查酬金及有关税费的取定。
除非已有约定,竣工结算应采用全面审查的方法,严禁采用抽样审查、重点审查、分析对比审查和经验审查的方法,避免审查疏漏现象发生。
2.竣工结算的审查内容
(1)审查结算的递交程序和资料的完备性
①审查结算资料的递交手续、程序的合法性,以及结算资料具有的法律效力;
②审查结算资料的完整性、真实性和相符性。
(2)审查与结算有关的各项内容
①建设工程发承包合同及其补充合同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②施工发承包合同范围以外调整的工程价款;
③分部分项、措施项目、其他项目工程量及单价;
④发包人单独分包工程项目的界面划分和总包人的配合费用;
⑤工程变更、索赔、奖励及违约费用;
⑥取费、税金、政策性调整以及材料差价计算;
⑦实际施工工期与合同工期发生差异的原因和责任,以及对工程造价的影响程度;
⑧其他涉及工程造价的内容。
1Z103079工程计价争议处理方法
一、计价依据争议的处理
在工程计价中,对工程造价计价依据、办法以及相关政策规定发生争议事项的,由工程造价管理机构负责解释。
二、质量争议的处理
发包人以对工程质量有异议,拒绝办理工程竣工结算的,已竣工验收或已竣工未验收但实际投入使用的工程,其质量争议按该工程保修合同执行,竣工结算按合同约定办理;已竣工未验收且未实际投入使用的工程以及停工、停建工程的质量争议,双方应就有争议的部分委托有资质的检测鉴定机构进行检测,根据检测结果确定解决方案,或按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的处理决定执行后办理竣工结算,无争议部分的竣工结算按合同约定办理。
三、争议的解决办法
《计价规范》中规定发、承包双方发生工程造价合同纠纷时,应通过下列办法解决:
(1)双方协商;
(2)提请调解,工程造价管理机构负责调解工程造价问题;
(3)按合同约定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起诉。
在合同纠纷案件处理中,需作工程造价鉴定的,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人进行。
1.协商
协商是指争议双方的当事人直接进行接触、磋商,自行解决争议的一种方法。协商是一种省时省力又不伤和气的解决方式,在双方互相做出一定的让步的基础上,消除争议,达成和解,使问题得以快速解决。对于争议的处理应努力通过友好协商解决。
2.调解
调解是指没有利益关系的第三方受当事人委托作为调解人,根据法律法规、规章、政策以及惯例等,就双方的争议问题给出客观、公正的解决意见。第三方可以为工程师、法律专家或工程造价机构。一般情况下可由争议双方形成书面材料,各自阐述自己的意见和理由,一同提交当地造价管理机构进行调解。用调解的方法解决争端,一般花费不大,解决问题也较快。但由于调解决定需要双方自愿履行,其约束力和强制性均较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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