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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建筑法》及《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明确规定,国家实行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制度,由政府行政主管部门设立专门机构对建设工程质量行使监督职能,其目的是保证建设工程质量,保证建设工程的使用安全及环境质量。
12204071政府对项目质量的监督职能
一、监督管理部门职责的划分
1.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国的建设工程质量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国家铁路、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的职责分工,负责对全国有关专业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
2.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质量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专业建设工程质量进行监督管理。
二、政府质量监督的性质、职能与权限
(一)政府质量监督的性质
政府质量监督的性质属于行政执法行为,是政府为了保证建设工程质量,保护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维护公众利益,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对责任主体和有关机构履行质量责任的行为以及工程实体质量进行的监督检查。
(二)政府质量监督的职能
政府对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的职能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监督检查施工现场工程建设参与各方主体的质量行为,包括检查施工现场工程建设各方主体及有关人员的资质或资格;检查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的质量管理体系和质量责任落实情况;检查有关质量文件、技术资料是否齐全并符合规定。
2.监督检查工程实体的施工质量,特别是基础、主体结构、主要设备安装等涉及结构安全和使用功能的施工质量。
3.监督工程质量验收。监督建设单位组织的工程竣工验收的组织形式、验收程序以及在验收过程中提供的有关资料和形成的质量评定文件是否符合有关规定,实体质量是否存在严重缺陷,工程质量验收是否符合国家标准。
(三)政府质量监督的权限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1.要求被检查的单位提供有关工程质量的文件和资料;
2.进入被检查单位的施工现场进行检查;
3.发现有影响工程质量的问题时,责令改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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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政府质量监督的委托实施
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可以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委托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具体实施。
从事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的机构,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考核;从事专业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的机构,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国务院有关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考核。经考核合格后,方可实施质量监督。
监督机构的主要工作内容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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