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一级建造师考试《工程经济》各章节考点:合同价款纠纷的处理
一、合同解除的价款结算与支付
(一)因不可抗力解除合同
◆因不可抗力合同无法履行连续超过84或140天的,双方均有权解除合同。
◇按“商定或确定”条款或确定发包人应支付的7类款项:①合同解除前承包人已经完成工作的价款;②承包人为工程订购的并已付款的材料、工程设备和其他物品的价款;④承包人撤离施工现场以及遣散承包人员的费用;⑤按照合同约定在合同解除前应支付给承包人的其他款项;⑥扣减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应向发包人支付的款项;⑦双方商定或确定的其他款项。
(二)因发包人违约解除合同
◇违约的8种情形:未能在开工日期前7天下达开工通知;未能按合同约定支付合同价款;自行实施被取消的工作或转由他人实施的;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工程设备的规格、数量或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或因发包人原因导致交货日期延误或交货地点变更等情况的;⑤违反合同约定造成暂停施工;⑥发包人无正当理由没有在约定期限内发出复工指示,导致承包人无法复工的;⑦不履行合同主要义务;
◆违约的7项付款: ①合同解除前所完成工作的价款;②承包人为工程施工订购的并已付款的材料、工程设备和其他物品的价款;③承包人撤离施工现场以及遣散承包人人员的款项;④按照合同约定在合同解除前应支付的违约金;⑤按照合同约定应当支付给承包人的其他款项;⑥按照合同约定应退还的质量保证金;⑦因解除合同给承包人造成的损失。
(三)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
◇违约的8种情形:违反合同进行转包或违法分包;②违反合同约定采购和使用不合格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③导致工程质量不合格;④违反“材料与设备专用要求”条款的约定,未经批准,私自将已按照合同约定进入施工现场的材料或设备撤离施工现场的;⑤未能按施工进度计划及时完成合同约定的工作,造成工期延误;⑥在缺陷责任期及保修期内,未能在合理期限对工程缺陷进行修复,或拒绝按发包人要求进行修复的;⑦明确表示或者以其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主要义务;未能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其他义务的
◆解除合同后的5项处理:商定实际完成的价值;应支付的违约金;给发包人造成的损失;按照发包人要求和监理人的指示完成现场的清理和撤离;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在合同解除后进行清算,出具最终结清付款证书,结清全部款项。
◇承包人应在收到解除合同通知后的14天内,协助转让
二、合同价款争议解决
1.和解(自行协商)
2.调解(第三方出面)
3.争议评审
◆争议评审小组的确定(1人或3人)
◆争议评审小组的决定(自收到争议评审申请报告后14天内)
◆争议评审小组决定的效力(合同双方签字,具有约束力)
4.仲裁或诉讼(或仲裁或诉讼)
三、建设工程造价鉴定
(一)计量依据争议
◇三种情形:图纸完备的计量依据;已经签认的计量结果;总价合同计量。
(二)计价依据争议
(三)索赔依据争议
(四)签证依据争议
(五)合同解除依据争议
◇四种情形:价款结算;发包人违约;承包人违约;不可抗力的费用争议。
(二)计价依据争议
1.工程变更导致工程数量变化
◇合同约定的调整→委托人决定→计价规范
2.物价波动
◇合同约定(范围、幅度) →计价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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