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消防工程的验收条件
1.技术资料应完整、合法、有效。消防工程的施工,应严格按照现行的有关规程和规范施工。应具备设备布置平面图、施工详图、系统图、设计说明及设备随机文件。并应严格按照经过公安消防部门审核批准的设计图纸进行施工,不得随意更改。
2.完成消防工程合同规定的工作量和变更增减的工作量,具备分部工程的竣工验收条件。
3.单位工程或与消防工程相关的分部工程已具备竣工验收条件或已进行验收。
4.施工单位已经委托具备资格的建筑消防设施检测单位进行技术测试,并已取得检测资料。
5.施工单位应提交:竣工图、设备开箱记录、施工记录(包括隐蔽工程验收记录)、设计变更记录、调试报告、竣工报告。
6.建设单位应正式向当地公安消防部门提交申请验收报告并送交有关技术资料。
三、消防工程验收的组织及验收程序
(一)消防工程验收的组织形式
消防工程验收由建设单位组织,监理单位主持,公安消防部门指挥,施工单位(土建、装饰、机电、消防专业等)具体操作,设计单位等参与。同时也应组织防火监督检查、消防产品质量监督、灭火战训和建筑工程消防监督审核等部门的专业技术人员参加。
(二)消防工程验收程序
验收程序通常为验收受理、现场检查、现场验收、结论评定和工程移交等阶段。
1.验收受理
由建设单位向公安消防部门提出申请,要求对竣工工程进行消防验收,并提供有关书面资料,资料要真实有效,符合申报要求。
2.现场检查
现场检查主要是核查工程实体是否符合经审核批准的消防设计,内容包括房屋建筑的类别或生产装置的性质、各类消防设施的配备、建筑物总平面布置及建筑物内部平面布置、安全疏散通道和消防车通道的布置等。
3.现场验收
公安消防部门安排用符合规定的工具、设备和仪表,依据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对已安装的消防工程实行现场测试,并将测试的结果形成记录,并经参加现场验收的建设单位人员签字确认。
4.结论评定
现场检查、现场验收结束后,依据消防验收有关评定规则,对检查验收过程中形成的记录进行综合评定,得出验收结论,并形成《建筑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
5.工程移交
消防验收完成后,由建设单位、监理单位和施工单位将整个工程移交给使用单位或生产单位。工程移交包括工程资料移交和工程实体移交两个方面。工程资料移交包括消防工程在设计、施工和验收过程中所形成的技术、经济文件。工程实体移交表明工程的保管要从施工单位转为使用单位或生产单位,应按工程承包合同约定办理工程实体的移交手续。
(三)施工过程中的消防验收
1.隐蔽工程消防验收
消防工程施工中的部分工程实体将被隐蔽起来,在整个工程建成后,其很难被检查和验收的,这部分消防工程要在被隐蔽前进行消防验收,称为隐蔽工程消防验收。
2.粗装修消防验收
消防工程的主要设施已安装调试完毕,仅留下室内精装修时,需配合安装的探测、报警、显示和喷头等部件时的消防验收,称为粗装修消防验收。粗装修消防验收属于消防设施的功能性验收。验收合格后,尚不具备投入使用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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