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防工程的验收是一个针对性强的专项工程验收,验收的目的是检查工程竣工后,其消防设施配置是否符合已获审核批准的消防设计的要求,消防验收合格是整个工程可以投入使用或生产的必备条件。未经消防验收或者消防验收不合格的,禁止投入使用。本条主要知识点是:消防工程验收的相关规定、消防工程验收所需资料及条件、消防工程验收的组织及验收程序、消防工程竣工的验收与备案。
一、消防工程验收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对消防设计、施工的质量责任,以及消防设计审核和申请消防验收,消防设计和竣工验收备案,做出了明确的规定。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场所,建设单位应当向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申请消防设计审核,并在建设工程竣工后向出具消防设计审核意见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申请消防验收:
1.人员密集场所
(1)建筑总面积大于二万平方米的体育场馆、会堂,公共展览馆、博物馆的展示厅;
(2)建筑总面积大于一万五千平方米的民用机场航站楼、客运车站候车室、客运码头候船厅;
(3)建筑总面积大于一万平方米的宾馆、饭店、商场、市场;
(4)建筑总面积大于二千五百平方米的影剧院,公共图书馆的阅览室,营业性室内健身、休闲场馆,医院的门诊楼,大学的教学楼、图书馆、食堂,劳动密集型企业的生产加工车间,寺庙、教堂;
(5)建筑总面积大于一千平方米的托儿所、幼儿园的儿童用房,儿童游乐厅等室内儿童活动场所,养老院、福利院,医院、疗养院的病房楼,中小学校的教学楼、图书馆、食堂,学校的集体宿舍,劳动密集型企业的员工集体宿舍;
(6)建筑总面积大于五百平方米的歌舞厅、录像厅、放映厅、卡拉OK厅、夜总会、游艺厅、桑拿浴室、网吧、酒吧,具有娱乐功能的餐馆、茶馆、咖啡厅。
2.特殊建设工程
(1)国家机关办公楼、电力调度楼、电信楼、邮政楼、防灾指挥调度楼、广播电视楼、档案楼;
(2)单体建筑面积大于四万平方米或者建筑高度超过五十米的其他公共建筑;
(3)城市轨道交通、隧道工程,大型发电、变配电工程;
(4)生产、储存、装卸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工厂、仓库和专用车站、码头,易燃易爆气体和液体的充装站、供应站、调压站。
一、消防工程验收所需资料及条件
(一)消防工程验收所需资料
1.公安消防机构审核的所有《建筑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意见书》;
2.经公安消防部门批准的建筑工程消防设计施工图纸,竣工图纸;
3.建筑消防设施(消防产品)、防火材料、电气检测等合格证明(包括产品合格证、认证证书、检测报告等);
4.装修材料燃烧性能等级证明;
5.建筑消防设施技术测试报告(限于含有建筑自动消防没施的建筑工程);
6.电气设施消防安全检测报告(限于装饰装修工程);
7.经建设单位责任人签字认可的施工单位对隐蔽工程、固定灭火系统、自动报警系统、防排烟系统的安装、调试、开通纪录;
8.建设单位或本工程的各项防火安全管理制度、应急方案、防火安全管理组织机构及消防控制中心的自动消防系统操作人员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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