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价款调整报告应由受益方在合同约定时间内向合同的另一方提出,经对方确认后调整合同价款。受益方未在合同约定时间内提出工程价款调整报告的,视为不涉及合同价款的调整。收到工程价款调整报告的一方应在合同约定时间内确认或提出协商意见,否则,视为工程价款调整报告已经确认。
对任一招标工程量清单项目,当出现因施工条件变化、编制人计算疏忽或工程变更等非承包人原因导致工程量发生变化,且工程量偏差超过±15%时,为避免较高的单价在工程量大幅度增加时对发包人不公平和较低的单价在工程量大幅度减少时对承包人不公平,该项目单价应按合同规定进行调整,合同没有约定的,可按下列原则执行。
1.招标控制单价的115%为上限调整价,招标控制单价按投标总价对招标控制总价的下浮比例下浮后的5%为下限调整价;
P上限=P控制×(1+15%。) (lH420112-1)
P下限=P控制× (1-L)× (1-15%) (1H420112-2)
式中 P控制——招标控制价相应项目综合单价;
P上限——相应项目上限调整价;
P下限——相应项目下限调整价;
L——承包人报价下浮率。
2.当工程量增加15%以上,且标价清单单价高于上限调整价时,增加部分的工程量综合单价应按上限调整价执行;
S=Q招标×(1+15%)×P标价+[Q最终-Q招标×(1+15%)]×P 上限 (1H420112-3)
式中 S——调整后的相应项目分部分项工程费综合合价;
P标价——相应项目投标综合单价;
Q招标——相应项目招标工程量;
Q最终——相应项目最终完成工程量。
3.当工程量减少15%以上,且标价清单单价低于下限调整价时,减少后剩余的工程量综合单价应下限调整价执行;
S=Q最终×P下限 (1 H420112-4)
4.当工程量增加15%以上,但标价清单单价低于上限调整价;或当工程量减少15%以上,但标价清单单价高于下限调整价,综合单价不予调整。
(四)如果工程量变化引起相关措施项目发生相应变化,对于按系数或单一总价方式计价的措施项目费,应随工程量增减相应调增调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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