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处理职业健康安全事故应遵循的程序:报告安全事故;事故处理;事故调查;处理事故责任者;提交调查报告。
(二)事故报告的内容
1.事故的时间、地点、相关单位名称;事故报告单位或报告人员。
2.事故的简要经过;事故已经造成的伤亡人数和初步估计的直接经济损失。
3.事故的初步原因:事故发生后采取的措施及事故控制情况。
六、项目职业健康管理
(一)劳动用工管理
1.对接触职业危害的员工,员工所在单位应组织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并将检查结果如实告知员工,并为员工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
2.项目部应严格执行女工劳动保护法规条例,安排工作时应充分考虑和照顾女工生理特点。不得安排未成年工从事接触职业危害的作业。
3.对有职业禁忌症以及疑似职业病者,项目部应安排其调离原有害作业岗位或进行观察、治疗等妥善处置工作。
4.对在生产作业过程中遭受或者可能遭受急性职业危害的职工,项目部应及时组织救治。
(二)作业场所职业危害管理
1.项目部应建立生产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因素监测与评价考核的相关制度,定期对 产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因素进行检测与评价,并定期向项目员工公布。
2.对不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作业场所,应立即采取措施,加强现场作业防护,提出整改方案,积极进行治理。对严重超标且危害严重又不能及时整改的生产场所,必须停止生产运行,采取补救措施,控制和减少职业危害。
3.在作业活动中,不得使用国家明令禁止或可能产生严重职业危害的设备和材料。
4.在可能发生急性职业危害的有毒有害作业场所,项目部应按规定设置警示标识、报警设施、冲洗设施、防护急救器具等,设置应急撤离通道和必要的泄险区,同时做好定期检查和记录。
5.项目员工从事有毒有害作业时,必须按规定正确使用防护用品。
6.项目部对本项目主要职业危害因素,如噪声、粉尘等可能导致职业病的职业卫生隐患,应纳入项目职业健康隐患治理计划,开展职业卫生隐患治理工作。
(三)危害因素告知及警示标识设置
1.产生职业危害因素的作业场所应设置工作场所职业危害因素告知栏。告知栏应当阐明产生职业危害因素的种类、后果、预防及应急救治措施。
2.根据《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警示标识》GBZ 158--2003标准的要求,项目部施工现场应结合工作场所产生的职业危害因素设置警示标识。
(四)个体防护用品配发、佩戴管理
作业人员所在单位应根据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因素的实际情况为作业人员配发合适的个体防护用品。凡不按规定佩戴、使用防护用品的作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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