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消防设施检测合格证明文件;
6)施工、工程监理、检测单位的合法身份证明和资质等级证明文件;
7)建设单位的工商营业执照等合法身份证明文件;
8)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3.职业卫生验收
(1)建设单位应按《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分类管理办法》的要求办理建设工程项目职业卫生验收。
(2)试生产阶段,建设单位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对职业病防护设施运行情况和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进行监测及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并取得评价报告。
(3)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合格后,建设单位向有管辖权的卫生行政部门提交《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审核(备案)申请书》,提出职业卫生防护设施竣工验收申请,并提交申报材料,验收合格后,取得卫生行政管理部门签发的验收意见书。
4.劳动安全卫生验收
(1)建设单位应按《建设项目(工程)劳动安全卫生监察规定》要求办理建设工程项目劳动安全卫生验收。
(2)试生产阶段,建设单位应委托具有资质的单位进行劳动条件检测、危害程度分级和有关设备的安全卫生检测检验,取得检测检验数据。
(3)建设单位将试运行中劳动安全卫生设备运行情况、措施的效果、检测检验数据、存在的问题以及拟采取的措施等写入“劳动安全卫生验收专题报告”,报送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提出劳动安全卫生验收申请。
(4)建设工程项目劳动安全卫生设施和技术措施经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验收通过后,建设单位应及时办理建设项目劳动安全卫生验收审批手续。
5.环境保护验收
(1)建设单位应按《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办法》的规定办理建设工程项目环境保护验收。
(2)建设工程项目试生产前,建设单位应向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出试生产申请,经批准后方可进行试生产。
(3)试生产阶段,建设单位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环境监测站、环境放射性监测站或环境影响评价单位,对建设工程项目环境保护设施运行效果进行监测和评价,并取得“环境保护验收监测报告(表)"或“环境保护验收调查报告(表)”。
(4)环境保护监测合格后,建设单位应向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交“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申请报告(表)",并附“环境保护验收监测报告(表)”或“环境保护验收调查报告(表)",报请环境保护验收。验收合格后,办理批准手续。
(5)建设工程项目对环境影响不需要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建设单位应向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交“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登记卡”,并报请环境保护验收。验收合格后,办理批准手续。
(三)生产考核
1.考核期的主要任务:进一步考验设备、消除缺陷,完成施工未完项目,完成调试未完成的项目,完成质量监督部门检查提出的整改项目,提交报告、组织验收、办理相关手续。
2.在考核期内,机组的安全运行和正常维修管理由生产单位全面负责,工程各参建单位应在生产单位的统一组织协调和安排下,继续全面完成机组施工尾工、调试未完成项目和消缺、完善工作。调试单位应在考核期初期全面完成各项试验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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