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H420153 竣工验收的内容
鉴于工程项目竣工验收的全面性、综合性和系统性要求,机电工程项目竣工验收的内容涉及面宽且丰富。本条主要知识点是:竣工验收的条件;竣工验收前须完成的验收项目;竣工验收的管理;竣工验收的实施和竣工验收的备案管理等内容。
一、竣工验收的条件
1.生产性项目和辅助性公用设施,已按设计要求建完,能满足生产使用。
2.主要工艺设备配套设施经联动负荷试运行合格,形成生产能力,能够生产出设计文件所规定的产品。
3.必要的生活设施,已按设计要求建成。
4.生产准备工作能适应投产的需要。
5.保护设施、劳动安全卫生设施、消防设施已按设计要求与主体工程同时建成使用。
二、竣工验收前须完成的验收项目
(一)交工验收
1.建设工程项目交工验收应符合下列规定:
(1)建设单位已按工程合同完成工程结算的审核,并签署结算文件。
(2)设计单位已完成竣工图。
(3)施工单位按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规定向建设单位移交工程建设交工技术文件。
(4)施工单位出具工程质量保修书。
(5)丁程监理单位按要求向建设单位移交监理文件。
2.建设工程项目投料试运行并生产出合格产品或机组满负荷试运行结束后,应进行各项试运行指标的统计汇总和填表,办理投料试运行阶段或机组整套启动试运行阶段的调试质量验收签证。
3.装置生产出合格产品或机组满负荷试运行结束后,应召开启动试运委会会议,听取并审议整套启动试运行和交接验收工作情况的汇报,以及施工尾工、调试未完成项目和遗留缺陷的工作安排,做出启动试运委会决议,建设、设计、施工、工程监理及相关单位办理丁程移交生产的签字手续,签署“工程交工证书”或“机组移交生产交接书”。
4.建设工程项目实行总承包或实行勘察、设计、采购、施工的一项或多项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按合同约定和上述相关要求向建设单位交工。
(二)专项验收
1.一般规定
(1)建设.工程项目的消防、职业卫生、劳动安全卫生及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步验收,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
(2)建设工程项目投入运行前,应完成消防设施技术测试。
(3)建设工程项目试生产阶段,应对职业卫生、劳动安全卫生及环境保护等实施监测与评价。
2.消防验收
(1)建设单位应按《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的要求办理建设工程项目消防
验收。
(2)建设工程项目消防设施完工后,建设单位应委托具备资格的建筑消防设施检测单位进行消防设施检测,取得建筑消防设施检测报告。
(3)消防设施检测合格后,建设单位应向公安消防监督机构提出消防验收申请,填写“建筑工程消防验收申请表”,并组织消防验收,取得公安消防监督机构签发的建筑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
(4)建设单位申请消防验收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1)建设工程消防验收申报表;
2)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和有关消防设施的工程竣工图纸;
3)消防产品质量合格证明文件;
4)具有防火性能要求的建筑构件、建筑材料、装修材料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证明文件、出厂合格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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