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一级注册建造师建筑工程考前辅导资料164_第4页
(1)由于业主对钢筋混凝土预制桩供应不及时,造成A工作延误,且A工作是关键工作,因此业主应给甲公司补偿工期和相应费用。业主应顺延乙公司的开工时间和补偿相关费用。
(2)因设计图纸错误导致甲公司返工处理,由于B工作是非关键工作,因为已经对A工作补偿工期,B工作延误的15d在其总时差范围以内,故不给予甲公司工期补偿,但应给甲公司补偿相应的费用。因对乙公司不造成影响,故不应给乙公司工期和费用补偿。
(3)由于甲公司原因使C工作延长,故不给予甲公司工期时间和费用补偿。
因未对乙公司造成影响,故业主不对乙公司补偿。
(4)由于乙公司的错误造成总工期延期与费用损失,故业主不给予工期和费用补偿。由此引起的对甲公司的工期延误和费用损失,业主应给予补偿。
2.施工单位应得工期和费用补偿的计算。
(1)甲公司应得到工期补偿如下。
事件1:业主预制桩供应不及时补偿工期7d。
事件4:因安装公司原因给甲公司造成工期延误,应补偿5d。
工期补偿合计:74-5=12(d)。
甲公司应得到费用补偿为。
事件1:7×6000=4.2(万元)。
事件2:5.0万元。
事件4:5×6000=3.0(万元)。
费用补偿合计:4.24=5.0+3.0=12.2(万元)。
(2)因业主预制桩供应不及时,乙公司应得到工期补偿7d。
乙公司应得到费用补偿为:
事件1补偿:7×6000=4.2(万元)。
事件4罚款:5×6000=3.0(万元)。
费用补偿合计:4.2—3.0=1.2(万元)。
3.甲建筑公司桩基础施工应得工程款的计算。
桩购置费为:800×950=76(万元)。
桩基础工程合同价款:800×9×180=129.6(万元)。
甲公司桩基础施工应得工程价款为:129.6—76=53.6(万元)。
案例分析题5
某综合办公楼工程,建设单位甲通过公开招标确定本工程由乙承包商为中标单位,双方签订了工程承包合同。由于乙承包商不具有勘察、设计能力,经甲建设单位同意,乙分别与丙建筑设计院和丁建筑工程公司签订了工程勘察设计合同和工程施工合同。勘察设计合同约定由丙对甲的办公楼及附属公共设施提供设计服务,并按勘察设计合同的约定交付有关的设计文件和资料。施工合同约定由丁根据丙提供的设计图纸进行施工,工程竣工时根据国家有关验收规定及设计图纸进行质量验收。合同签订后,丙按时将设计文件和有关资料交付给丁,丁根据设计图纸进行施工。工程竣工后,甲会同有关质量监督部门对工程进行验收,发现工程存在严重质量问题是由于设计不符合规范所致。原来丙未对现场进行仔细勘察即自行进行设计导致设计不合理,给甲带来了重大损失,并以与甲方没有合同关系为由拒绝承担责任,乙又以自己不是设计人为由推卸责任,甲遂以丙为被告向法院提起诉讼。
【问题】
1.本案例中,甲与乙、乙与丙、乙与丁分别签订的合同是否有效?并分别说明理由。
2.甲以丙为被告向法院提起诉讼是否妥当?为什么?
3.工程存在严重质量问题的责任应如何划分?
4.根据我国法律法规的规定,承包单位将承包的工程转包或违法分包应承担什么法律后果?
【参考答案】
1.甲与乙、乙与丙、乙与丁分别签订的合同是否有效性判定及理由。
(1)甲与乙签订的总承包合同有效。
理由:根据《合同法》和《建筑法》的有关规定,“发包人可以与承包单位订立建设工程合同,也可以分别与勘察人、设计人、施工人订立勘察、设计、施工承包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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