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招标工程以投标截止日前28d,非招标工程以合同签订前28d为基准日,其后国家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发生变化影响工程造价的,应按省级或行业建设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规定调整合同价款。
(二)工程实施阶段
(1)分部分项工程量的费用应依据双方确认的工程量、合同约定的综合单价计算;如发生调整的,以发、承包双方确认调整的综合单价计算。
(2)施工中进行工程计量,当发现招标工程量清单中出现缺项、工程量偏差,或因工程变更引起工程量增减,应按承包人在履行合同义务过程中完成的工程量计算。
(3)施工中出现施工图纸(含设计变更)与工程量清单项目特征描述不符的,且该变化引起工程造价增减变化的,应按照实际施工的项目特征,以规范相关条款的规定重新确定相应工程量清单项目的综合单价,并调整合同价款。
(4)因工程量清单漏项或非承包人原因造成的工程变更,造成增加新的工程量清单项目,其对应的综合单价按下列方法确定:
1)合同中已有适用的综合单价,按合同中已有的综合单价确定;
2)合同中有类似的综合单价,参照类似的综合单价确定;
3)合同中没有适用或类似的综合单价,由承包人提出综合单价,经发包人确认后执行。
(5)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缺项、非承包人原因的工程变更,引起措施项目发生变化,造成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变更,原措施费中已有的措施项目,按原有措施费的组价方一法调整;原措施费中没有的措施项目,由承包人根据措施项目变更情况,提出适当的措施费变更,经发包人确认后调整。
(6)非承包人原因引起的工程量增减,该项工程量变化在合同约定幅度以内的,应执行原有的综合单价;该项T程量变化在合同约定幅度以外的,其综合单价及措施费应予以调整。
(7)施工期内市场价格波动超出一定幅度时,应按合同约定调整工程价款;合同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应按省级或行业建设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的规定调整。
(8)因不可抗力事件导致的费用,发、承包双方应按以下原则分担并调整工程价款:
1)工程本身的损害、因工程损害导致第三方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以及运至施工现场用于施工的材料和待安装的设备的损害,由发包人承担;
2)发包人、承包人人员伤亡由其所在单位负责,并承担相应费用;
3)承包人施工机具设备的损坏及停工损失,由承包人承担;
4)停工期间,承包人应发包人要求留在施工现场的必要的管理人员及保卫人员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5)工程所需清理、修复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6)工程价款调整报告应由受益方在合同约定时间内向合同的另一方提出,经对方确认后调整合同价款。受益方未在合同约定时间内提出工程价款调整报告的,视为不涉及合同价款的调整。收到工程价款调整报告的一方应在合同约定时间内确认或提出协商意见,否则视为工程价款调整报告已经确认。
(9)其他项目费用调整应按下列规定计算:
1)计日工应按发包人实际签证确认的事项计算;
2)暂估价中的材料单价应按发、承包双方最终确认价在综合单价中调整;专业工程暂估价应按中标价或发包人、承包人与分包人最终确认价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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