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防治施工噪声污染
(1)施工现场应按照现行国家标准《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 12523—2011制定降噪措施,并应对施工现场的噪声值进行监测和记录;
(2)施工现场的强噪声设备宜设置在远离居民区的一侧;
(3)对因生产工艺要求或其他特殊需要,确需在22时至次日6时期间进行强噪声施工的,施工前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应到有关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进行夜间施工,并协同当地居委会公告附近居民;
(4)夜间运输材料的车辆进入施工现场,严禁鸣笛,装卸材料应做到轻拿轻放;
(5)对产生噪声和振动的施工机具、机具的使用,应当采取消声、吸声、隔声等有效控制和降低噪声;在规定的时间内不得使用空压机等噪声大的机具设备,如必须使用,需采用隔声棚降噪。
(四)防治施工固体废弃物污染
(1)施工车辆运输砂石、土方、渣土和建筑垃圾,采取密封、覆盖措施,避免泄露、遗撒,并按指定地点倾卸,防止固体废物污染环境。
(2)运送车辆不得装载过满并应加遮盖。车辆出场前设专人检查,在场地出口处设置洗车池,待土方车出口时将车轮冲洗干净;应要求司机在转弯、上坡时减速慢行,避免遗洒;安排专人对土方车辆行驶路线进行检查,发现遗洒及时清扫。
(五)防治施工照明污染
(1)夜间施工严格按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的规定,设置现场施工照明装置。
(2)对施工照明器具的种类、灯光亮度应严格控制,特别是在城市市区居民居住区内,减少施工照明对城市居民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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