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拆除吊装作业的起重机司机,必须严格执行操作规程。信号指挥人员必须按照现行国家标准《起重吊运指挥信号》GB 5082--85的规定作业。
(8)拆除钢梁时,必须采用绳索将其拴牢,待起重机吊稳后,方可进行气焊切割作业。吊运过程中,应采用辅助措施使被吊物处于稳定状态。
3.爆破拆除
(1)爆破拆除工程应根据周围环境作业条件、桥梁类别、爆破规模,按照现行国家标准《爆破安全规程》GB 6722--2003将工程分为A、B、C三级,并采取相应的安全技术措施。爆破拆除工程应做出安全评估并经当地有关部门审核批准后方可实施。
(2)从事爆破拆除工程的施工单位,必须持有工程所在地法定部门核发的《爆炸物品使用许可证》,承担相应等级的爆破拆除工程。爆破拆除设计人员应具有承担爆炸拆除作业范围和相应级别的爆破工程技术人员作业证。从事爆破拆除施工的作业人员应持证上岗。
(3)爆破器材必须向工程所在地法定部门申请《爆炸物品购买许可证》,到指定的供应点购买,爆破器材严禁赠送、转让、转卖、转借。
(4)运输爆破器材时,必须向工程所在地法定部门申请领取《爆炸物品运输许可证》,派专职押运员押送,按照规定路线运输。
(5)爆破器材临时保管地点,必须经当地法定部门批准。严禁同室保管与爆破器材无关的物品。
(6)爆破拆除的预拆除施工应确保桥梁安全和稳定。预拆除施工可采用机械和人工方法拆除非承重的或不影响结构稳定的构件。
(7)对桥梁采用定向爆破拆除工程时,爆破拆除设计应控制桥梁倒塌时的触地震动。必要时应在倒塌范围铺设缓冲材料或开挖防震沟。
(8)为保护邻近建筑和设施的安全,爆破震动强度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爆破安全规程》GB 6722--2003的有关规定。基础爆破拆除时,应限制一次同时使用的药量。
(9)爆破拆除施工时,应对爆破部位进行覆盖和遮挡,覆盖材料和遮挡设施应牢固可靠。
(10)爆破拆除应采用电力起爆网路和非电导爆管起爆网路。电力起爆网路的电阻和起爆电源功率,应满足设计要求;非电导爆管起爆应采用复式交叉封闭网路。爆破拆除不得采用导爆索网路或导火索起爆方法。装药前,应对爆破器材进行性能检测。试验爆破和起爆网路模拟试验应在安全场所进行。
爆破拆除工程的实施应在工程所在地有关部门领导下成立爆破指挥部,应按照施工组织设计确定的安全距离设置警戒。爆破拆除工程的实施除应符合上述要求外,必须按照现行国家标准《爆破安全规程》GB 6722--2003的规定执行。
4.静力破碎
(1)进行基础或局部块体拆除时,宜采用静力破碎的方法。
(2)采用具有腐蚀性的静力破碎剂作业时,灌浆人员必须戴防护手套和防护眼镜。孔内注入破碎剂后,作业人员应保持安全距离,严禁在注孔区域行走。一旦发生静力破碎剂与人体接触,应立即使用清水清洗受浸蚀部位的皮肤。
(3)静力破碎剂必须放置在防潮、防雨的库房内保存。静力破碎剂严禁与其他材料混放。
(4)为防止在相邻两孔之间同时作业导致喷孔,造成人员伤害。在相邻的两孔之间,严禁钻孔与注入破碎剂同步施工。
(5)静力破碎时,发生异常情况,必须停止作业,直到查清原因并采取相应措施确保安全后,方可继续施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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