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基本规定
(1)工程资料的形成应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工程质量验收标准和规范、工程合同规定和设计文件要求。
(2)工程资料应为原件,应随工程进度同步收集、整理并按规定移交。
(3)工程资料应实行分级管理,分别由建设、监理、施工单位主管负责人组织本单位工程资料的全过程管理工作。
(4)工程资料应真实、准确、齐全,与工程实际相符合。对工程资料进行涂改、伪造、随意抽撤或损毁、丢失等,应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理;情节严重者,应依法追究责任。
(二)分类与主要内容
(1)基建文件:决策立项文件,建设规划用地、征地、拆迁文件,勘察、测绘、设计文件,工程招投标及承包合同文件,开工文件、商务文件,工程竣工备案文件等。
(2)监理资料:监理管理资料、施工监理资料、竣二验收监理资料等。
(3)施工资料:施工管理资料、施工技术文件、物资资料、测量监测资料、施工记录、验收资料、质量评定资料等。
二、施工资料管理
(一)基本规定
(1)施工合同中应对施工资料的编制要求和移交期限作出明确规定;施工资料应有建设单位签署的意见或监理单位对认证项目的认证记录。
(2)施工资料应由施工单位编制,按相关规范规定进行编制和保存;其中部分资料应移交建设单位、城建档案馆分别保存。
(3)总承包工程项目,由总承包单位负责汇集,并整理所有有关施工资料;分包单位应主动向总承包单位移交有关施工资料。
(4)施工资料应随施工进度及时整理,所需表格应按有关法规的规定认真填写。
(5)施工资料,特别是需注册建造师签章的,应严格按有关法规规定签字、盖章。
(6)竣工验收前,建设单位应请当地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对施工资料进行预验收,预验收合格后方可竣工验收。
(二)提交企业保管的施工资料
(1)企业保管的施工资料应包括:施工管理资料、施工技术文件、物资资料、测量监测资料、施工记录、验收资料、质量评定资料等全部内容。
(2)企业保管的施工资料主要用于企业内部参考,以便总结工程实践经验,不断提升企业经营管理水平。
(三)移交建设单位保管的施工资料
(1)竣工图表。
(2)施工图纸会审记录、设计变更和技术核定单。开工前施工项目部对工程的施工图、设计资料进行会审后并按单位工程填写会审记录;设计单位按施工程序或需要进行设计交底的交底记录;项目部在施工前进行施工技术交底,并留有双方签字的交底文字记录。
(3)材料、构件的质量合格证明。原材料、成品、半成品、构配件、设备出厂质量合格证;出厂检(试)验报告及进场复试报告。
(4)隐蔽工程检查验收记录。
(5)工程质量检查评定和质量事故处理记录,工程测量复检及预验记录、工程质量检验评定资料、功能性试验记录等。
(6)主体结构和重要部位的试件、试块、材料试验、检查记录。
(7)永久性水准点的位置、构造物在施工过程中测量定位记录,有关试验观测记录。
(8)其他有关该项工程的技术决定;设计变更通知单、洽商记录。
(9)工程竣工验收报告与验收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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