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工程量清单计价有关规定
(1)使用国有资金投资的建设工程发承包,必须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
(2)工程量清单应采用综合单价计价。
(3)措施项目中的安全文明施工费必须按国家或省级、行业建设主管部门的规定计算,不得作为竞争性费用。
(4)实行工程量清单计价的招标投标的建设工程项目,其招标标底、投标报价的编制、合同价款确定与调整、工程结算应按《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 50500—2013执行。
(5)《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 50500—2013规定,建设工程发承包及实施阶段的工程造价应由分部分项工程费、措施项目费、其他项目费、规费和税金组成。
1)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应采用综合单价法计价。
2)招标文件中的工程量清单标明的工程量是投标人投标报价的共同基础,竣工结算的工程量按发、承包双方在合同中约定应予计量且实际完成的工程量确定。
3)措施项目清单计价,可以计算工程量的措施项目应按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的方式采用综合单价计价;其余的措施项目可以“项”为单位来计价,应包括除规费、税金外的全部费用。
4)措施项目清单中的安全文明施工费应按照国家或省级、行业建设主管部门的规定计价,不得作为竞争性费用。
5)规费和税金应按国家或省级、行业建设主管部门的规定计算,不得作为竞争性费用。
(6)风险费用隐含于已标价工程量清单综合单价中,用于化解发、承包双方在工程合同中约定内容和范围内的市场价格波动的风险费用。
2.工程量清单编制依据
(1)《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 50500—2013。
(2)国家或省级、行业建设主管部门颁布的计价依据和办法。
(3)建设工程设计文件。
(4)与建设工程项目有关的标准、规范、技术资料。
(5)招标文件及其补充文件、通知、答疑文件。
(6)施工现场情况、工程特点及常规施工方案。
(7)其他相关资料。
3.因不可抗力事件导致的费用,发、承包双方应按以下原则分担并调整工程价款
(1)工程本身的损害、因工程损害导致第三方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以及运至施工现场用于施工的材料和待安装的设备的损害,由发包人承担。
(2)发包人、承包人人员伤亡由其所在单位负责,并承担相应费用。
(3)承包人施工机具设备的损坏及停工损失,由承包人承担。
(4)停工期间,承包人应发包人要求留在施工现场的必要的管理人员及保卫人员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5)工程所需清理、修复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6)工程价款调整报告应由受益方在合同约定时间内向合同的另一方提出,经对方确认后调整合同价款。
4.施工成本管理方法的选用原则
(1)实用性原则。
(2)灵活性原则。
(3)坚定性原则。
(4)开拓性原则。
5.施工成本管理基本原则
(1)成本最低化原则。
(2)全面成本管理原则。
(3)成本责任制原则。
(4)成本管理有效化原则。
(5)成本管理科学化原则。
6.施工成本目标控制主要依据
(1)工程承包合同。
(2)施工成本计划。
(3)进度报告。
(4)工程变更。
7.施工成本目标控制的方法
(1)理论上的方法:
有制度控制、定额控制、指标控制、价值工程和挣值法等。
(2)采用施工图预算控制成本:
1)人工费的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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