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评标小组的做法是正确的。
在投标过程中,不可作为竞争性费用项目的分别有:安全文明施工费(或安全施工费、文明施工费、环境保护费、临时设施费)、规费、税金。
根据建设部于2005年6月7日发布的《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及使用管理规定》(建办[2005]89号)第六条:依法进行工程招投标的项目,招标方或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编制招标文件时,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并结合工程实际单独列出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项目清单。
投标方应当根据现行标准规范,结合工程特点、工期进度和作业环境要求,在施工组织设计文件中制定相应的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并按照招标文件要求结合自身的施工技术水平、管理水平对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项目单独报价。
同时,在《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 50500--2013的第3.1.4条规定:措施项目清单中的安全文明施工费应按照国家或省级、行业建设主管部门的规定计价,不得作为竞争性费用。招标人不得要求投标对该项费用进行优惠,投标人也不得将该项费用参与市场竞争。
在第3.1.5条中规定:规费和税金应按国家或省级、行业建设主管部门的规定计算,不得作为竞争性费用。在工程计价时应严格按规定进行计算。
因此,事件一中投标单位的做法明显违规,评标小组的做法是正确的。
2.土石方分项工程综合单价=(人工费+材料费+机械费)×(1+15%)×(1+5%)
=(8.4+12+1.6)×(1+15%)×(1+5%)
=26.57元/m3
中标造价=(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合价+措施费项目清单合价+其他项目清单合价+规费)×(1+3.41%)
=(8200+360+1204-225.68)×(1+3.41%)
=9209.36万元
工程预付款=(中标造价-暂列金额)×10%
=(9209.36-50)×10%
=915.94万元
综合单价是投标人对照工程量清单中分部分项的项目特征进行分析,结合投标人自身的实力,包括技术、人财物资源的能力,制定全部分部分项工程的综合单价。
根据《建筑安装工程费用项目组成》(建标[2013]44号)规定,综合单价包括人工费、材料费、机械费、企业管理费和利润。
综合单价=(人工费+材料费+机械费)+企业管理费+利润
由于各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合价中都包含了企业管理费和利润部分,故中标造价计算只需在清单合价的基础上增加措施清单费用、其他项目清单费用和规费后,再计取税金。中标造价=(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价+措施项目清单价+其他项目清单价)+规费+税金
预付款的计算基数为中标造价扣减暂列金额后的数额。
3.甲施工单位合同管理工作中应执行的程序是:(1)合同评审;(2)合同订立;(3)合同实施计划;(4)合同实施控制;(5)合同综合评价;(6)有关知识产权的合法使用。
根据《建设工程项目管理规范》GB/T 50326--2006第7.1.3条规定,承包人的合同管理应遵循下列程序:
(1)合同评审;
(2)合同订立;
(3)合同实施计划;
(4)合同实施控制;
(5)合同综合评价;
(6)有关知识产权的合法使用。
4.甲施工单位应要求劳务分包单位提交备案的资料有:
(1)进场施工人员花名册;
(2)身份证复印件;
(3)劳动合同文本复印件;
(4)岗位技能证书复印件。
劳务分包单位的劳务员在进场施工前,应按实名制管理要求,将进场施工人员花名册、身份证、劳动合同文本、岗位技能证书复印件及时报送总承包商备案。总承包方劳务员根据劳务分包单位提供的劳务人员信息资料,逐一核对是否有身份证、劳动合同和岗位技能证书,不具备以上条件的不得使用,总承包商不允许其进入施工现场。
5.甲施工单位的索赔不成立。
施工索赔的起因有:
(1)合同对方违约,不履行或未能正确履行合同义务与责任;
(2)合同错误,如合同条文不全、错误、矛盾等;
(3)设计图纸、技术规范错误等;
(4)合同变更;
(5)工程环境变化,包括法律、物价和自然条件的变化等;
(6)不可抗力因素,如恶劣气候条件、地震、洪水、战争状态等。
根据背景材料,合同中有约定“包括安全文明施工费的措施费包干使用”,在基坑施工过程中,因为雨期原因使施工现场的排水费用比中标价中的费用超出3万元。由于雨期属一个有经验的承包商可以合理预见的范围,不属于不可抗力或其他引起索赔的起因,故应属于合同中措施费包干使用的范围。因此,索赔不成立。
关于施工索赔可能的起因,这是一道开放性的题,考生可根据自身经验作答。施工索赔可能由以下一个或几个方面的原因引起:
(1)合同对方违约,不履行或未能正确履行合同义务与责任;
(2)合同错误,如合同条文不全、错误、矛盾等;
(3)设计图纸、技术规范错误等;
(4)合同变更;
(5)工程环境变化,包括法律、物价和自然条件的变化等;
(6)不可抗力因素,如恶劣气候条件、地震、洪水、战争状态等。
34
1.(1)施工总平面布置应符合如下原则:
①平面布置科学、合理,施工场地占用面积少;
②合理组织运输,减少二次搬运;
③施工区域的划分和场地的临时占用应符合总体施工部署和施工流程的要求,减少相互干扰;
④充分利用既有建(构)筑物和既有设施为项目施工服务,降低临时设施的建造费用;
⑤临时设施应方便生产和生活,办公区、生活区和生产区宜分离设置;
⑥符合节能、环保、安全和消防等要求;
⑦遵守当地主管部门和建设单位关于施工现场安全文明施工的相关规定。
(2)施工总平面图现场管理总体要求还应包括:文明施工、整洁卫生、不扰民。
问题1中涉及两个方面:一是施工总平面布置的原则,这是一个开放性的问题,考生可以根据自身的经验作答;二是施工总平面图现场管理总体要求有哪些,这也是一道开放性的问题,稍有现场经验的考生,都能总结出几条。
(1)根据《建筑施工组织设计规范》GB/T 50502--2009第4.6.1条规定,施工总平面布置应符合如下原则:
①平面布置科学、合理,施工场地占用面积少;
②合理组织运输,减少二次搬运;
③施工区域的划分和场地的临时占用应符合总体施工部署和施工流程的要求,减少相互干扰;
④充分利用既有建(构)筑物和既有设施为项目施工服务,降低临时设施的建造费用;
⑤临时设施应方便生产和生活,办公区、生活区和生产区宜分离设置;
⑥符合节能、环保、安全和消防等要求;
⑦遵守当地主管部门和建设单位关于施工现场安全文明施工的相关规定。
(2)至于施工总平面图现场管理的总体要求,稍有现场经验的都可以发挥出来几点,比如:安全有序、文明施工、整洁卫生、不扰民、不损害公众利益等,这些也就是施工现场每周例会上项目经理或监理工程师整天挂在嘴上的那几句话。
2.事件二中不妥之处及正确做法分别为:
不妥之一:总承包单位将裙房结构施工分包;
正确做法:裙房结构工程属主体结构工程,按《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主体结构工程应该由施工总承包单位自行施工完成。
不妥之二:分包工程技术资料由分包单位整理、保管;
正确做法:分包工程的技术资料应由总承包单位整理、保管,分包商协助并承担所发生的相关费用。
不妥之三:分包单位直接向建设单位申请支付分包工程款;
正确做法:分包单位不得直接与建设单位发生工作联系;应该由分包单位向总承包单位提出申请,总承包单位向建设单位申请工程款。
这一问包含的内容较多,涉及很多方面的知识点,特别是一些行政法规方面的知识,需要参照《建设工程法规》的内容,有一定难度。主要考核哪些分包是违法的、分包的权利与义务,存在分包时,总承包单位应履行的责任与权利等知识点。
仔细审题,事件二中,第一句是这样说的:“施工总承包单位按照相应分包资质及能力确认方法及原则选择了裙房结构工程的分包单位”,这句话一半是对的,一半是错的,但很多考生往往纠缠于对的部分做文章,而忽了明显不正确的地方。
前半句提到了分包选择的方法及原则,一是资质、二是能力确认,再加上背景材料中有一个提示:“建设单位同意施工总承包单位将部分工程依法分包和管理”,从上述三条件来看,显然分包选择的方式方法是没有问题。
后半句呢,将裙房的结构工程进行分包,不管是塔楼还是裙房,都属于建设工程的主体结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中明文规定,施工总承包单位将建设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分包给其他单位的,即为违法分包。
再看第二句:“双方合同中约定分包工程技术资料由分包单位整理、保管,并承担相关费用”,分包工程技术资料由分包单位自行编制、汇总,这是没有问题的,但整理和保管就不一定了,有些分包项目通常只发生在一段时期,可能离竣工移交还早,分包没法实现整理和保管。各种技术资料必须由总包整理保管,但分包商协助并承担所发生的费用。
再看第三句:“分包单位以其签约得到建设单位批准为由,直接向建设单位申请支付分包工程款”,既然是分包商,也就是说只与总承包商有合同关系,不管谁批准不批准,直接向一个与之没有合同关系的单位申请支付分包工程款项,这本身就是不合法的。
3.依据《民用建筑节能管理规定》,事件三应如此处理:
对建设单位:明示施工单位使用不符合施工图设计文件要求的墙体材料,责令改正,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对施工单位:使用不符合施工图设计文件要求的墙体材料,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对监理单位:尽到监理责任,不应处罚。
在《民用建筑节能条例》(国务院令[2008]第530号以下简称《条例》)中,对违反规定的节能条例的行为,均追究相应的责任。
(1)《条例》第37条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1)明示或者暗示设计单位、施工单位违反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施工的;
2)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单位使用不符合施工图设计文件要求的墙体材料、保温材料、门窗、采暖制冷系统和照明设备的;
3)采购不符合施工图设计文件要求的墙体材料、保温材料、门窗、采暖制冷系统和照明设备的;
4)使用列入禁止使用目录的技术、工艺、材料和设备的。
(2)《条例》第41条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颁发资质证书的部门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1)未对进入施工现场的墙体材料、保温材料、门窗、采暖制冷系统和照明设备进行查验的;
2)使用不符合施工图设计文件要求的墙体材料、保温材料、门窗、采暖制冷系统和照明设备的;
3)使用列入禁止使用目录的技术、工艺、材料和设备的。
(3)《条例》第42条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工程监理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颁发资质证书的部门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1)未按照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的;
2)墙体、屋面的保温工程施工时,未采取旁站、巡视和平行检验等形式实施监理的。
4.(1)当地行政主管部门的做法:妥当;
理由: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整改确有实效的,由企业提出申请,经批准后,可缩短其不良行为记录信息公布期限,但公布期限最短不得少于3个月。本案例中为4个月,故妥当。
(2)国家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的做法:妥当。
理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布期限与地方确定的公布期限相同,故公布期限4个月妥当。
(3)按规定,不良诚信行为记录的公布期限应为:
1)省级:6个月~3年,最短不得少于3个月;
2)全国:6个月~3年,最短不得少于3个月。
根据《建筑市场诚信行为信息管理办法》(建市[2007]9号)第10条规定:
诚信行为记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当地建筑市场诚信信息平台上统一公布。其中,不良行为记录信息的公布时间为行政处罚决定做出后7d内,公布期限一般为6个月至3年;良好行为记录信息公布期限一般为3年,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公布内容应与建筑市场监管信息系统中的企业、人员和项目管理数据库相结合,形成信用档案,内部长期保留。
属于《全国建筑市场各方主体不良行为记录认定标准》范围的不良行为记录除在当地发布外,还将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统一在全国公布,公布期限与地方确定的公布期限相同,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将确认的不良行为记录在当地发布之日起7d内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也就是说,不良诚信行为记录先由各省发布,其公布期限一般为6个月至3年。部分不良信息,还应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统一在全国公布,公布期限与地方确定的公布期限相同。
《建筑市场诚信行为信息管理办法》第11条规定:省、自治区和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查整改结果,对整改确有实效的,由企业提出申请,经批准,可缩短其不良行为记录信息公布期限,但公布期限最短不得少于3个月,同时将整改结果列于相应不良行为记录后,供有关部门和社会公众查询;对于拒不整改或整改不力的单位,信息发布部门可延长其不良行为记录信息公布期限。
由此我们知道,整改确有实效的,企业提出申请,经批准,其不良行为记录信息公布期限可缩短到最少3个月。全国公布期限随地方,当然也就是最短不得少于3个月了。
5.施工产生的固体废物主要处理方法有:(1)回收利用;(2)减量化处理;(3)焚烧;(4)稳定和固化;(5)填埋。
施工现场产生的固体废弃物应在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卫部门申报登记,分类存放。建筑垃圾和生活垃圾应与所在地垃圾消纳中心签署环保协议,及时清运处置。有毒有害废弃物应运送到专门的有毒有害废弃物中心消纳。
固体废物处理的基本思想是:采取资源化、减量化和无害化的处理,对固体废物产生的全过程进行控制。固体废物的主要处理方法如下:
(1)回收利用;
(2)减量化处理;
(3)焚烧;
(4)稳定和固化;
(5)填埋。
35
1.产生咬边的主要原因如下:
①焊接工艺参数选择不当,如电流过大、电弧过长等;
②操作技术不正确,如焊枪角度不对、运条不当等;
③焊条药皮端部的电弧偏吹;
④焊接零件的位置安放不当等。
咬边的处理方法:
①轻微的、浅的咬边:可用机械方法修锉,使其平滑过渡;
②严重的、深的咬边应进行焊补。
关于钢结构的施工技术题,主要考核钢结构构件安装时发生形状缺陷的产生原因和处理方法的知识点,此题难度较大,考核技术综合实力。
产生咬边的原因很多,主要分为几个方面:
(1)焊接工艺参数选择不当;
(2)操作不当;
(3)焊条问题;
(4)焊接件安放位置问题。
至少列出4项,除按上述分类回答外,还可以在上述4个方面展开回答。
2.事件二中,不妥之处及理由分别如下:
不妥之处一:所有外露部位均涂底漆;
理由:除设计明确要求外,摩擦面不应该涂漆;
不妥之处二:构件进场尺寸校验后进行拼装不妥;
理由:安装高强度螺栓前,应做好接头摩擦面清理。
不妥之处三:直接用高强度螺栓作为临时螺栓使用;
理由:应先用临时螺栓或冲钉定位,对其结构架设调整完毕,对接合件进行矫正,消除接合件的变形、错位和错孔,接合部摩擦面贴紧后,才能进行安装高强度螺栓。
不妥之处四:高强度螺栓的拧固顺序从四周向中心进行不妥;
理由:一个接头上的高强度螺栓,初拧、复拧、终拧都应从螺栓群中部开始向四周扩展逐个拧紧。
此题难度虽不大,属常识性知识,但正确作答需考生具备一定的现场施工管理经验。
事件二中共有四处错误:
第一处:所有外露部位均涂底漆,常规情况下摩擦面不应该涂漆;
第二处:安装高强度螺栓前,应做好接头摩擦面清理,这是一处明显的不妥;
第三处:直接用高强度螺栓对位、校正后紧固,按规范,应该用临时螺栓或冲钉定位,然后用高强螺栓替换后拧紧,这一处不妥隐含在背景材料中,需仔细推敲才能发现。
第四处:高强度螺栓紧固的顺序不正确,应该从中部向四周扩展逐个拧紧。
3.事件三中,钢结构子分部工程质量验收合格的条件:
(1)钢结构子分部工程所含分项工程的质量均应验收合格;
(2)质量控制资料应完整;
(3)钢结构子分部工程中有关安全、节能、环境保护和主要使用功能的检验资料应完整;
(4)主要使用功能的抽查结果应符合相关专业验收规范的规定;
(5)观感质量应符合要求。
建筑工程质量验收必须符合《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 50300--2013和相关专业验收规范的规定。对于分部(子分部)工程的质量验收合格规定,《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 50300--2013第5.0.3条作出了明确规定:
(1)所含分项工程的质量均应验收合格。
(2)质量控制资料应完整。
(3)有关安全、节能、环境保护和主要使用功能的检验资料应完整。
(4)主要使用功能的抽查结果应符合相关专业验收规范的规定。
(5)观感质量应符合要求。
4.事件四中,城建档案管理机构的做法:合理;
理由: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不应由施工单位将建设工程档案直接送交当地城建档案管理机构。
施工单位正确做法应是将本单位形成的工程文件、分包单位形成的工程文件立卷后向建设单位移交,然后由建设单位收集和汇总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的立卷归档的工程档案后,由建设单位送交当地城建档案管理机构。
本题是《管理与实务》与《建设工程法规及相关知识》相结合而形成的一个提问,首先考核建设工程档案的报送时限:在_Y-程竣工后3个月内向城建档案管理机构报送,本案例中竣工后75d报送档案提出来用于误导考生,其实没有问题。
其次是责任划分的问题:建设工程档案应由建设单位组织并报送城建档案管理机构,而不应由施工单位进行。所以,当施工单位报送档案时,城建档案管理机构拒绝接收是合理的。
[1]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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