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大学城建设单位直接将展览馆项目委托给某公司:合法。
理由:在建工程追加的附属小型工程,原中标人仍具备承包能力的,可以不进行施工招标。
根据《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建设部令[2001]89号)第10条的规定,工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不进行施工招标:
(1)停建或者缓建后恢复建设的单位工程,且承包人未发生变更的;
(2)施工企业自建自用的工程,且该施工企业资质等级符合工程要求的;
(3)在建工程追加的附属小型工程或者主体加层工程,且承包人未发生变更的;
(4)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根据《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七部委[2013]30号令)第12条规定,依法必须进行施工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进行施工招标:
(1)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抢险救灾或者属于利用扶贫资金实行以工代赈需要使用农民工等特殊情况,不适宜进行招标;
(2)施工主要技术采用不可替代的专利或者专有技术;
(3)已通过招标方式选定的特许经营项目投资人依法能够自行建设;
(4)采购人依法能够自行建设;
(5)在建工程追加的附属小型工程或者主体加层工程,原中标人仍具备承包能力,并且其他人承担将影响施工或者功能配套要求;
(6)国家规定的其他情形。
根据背景资料,建设单位追加新建校史展览馆,紧临在建大学城项目,可以认定校史展览馆为大学城项目追加的附属小型工程,且原中标人仍具备承包能力,故不用招标。
2.(1)该工程采用固定总价合同模式:妥当。
(2)固定总价模式适用的条件:
1)工程量小、工期短,估计在施工过程中环境因素变化小,工程条件稳定并合理;
2)工程设计详细,图纸完整、清楚,工程任务和范围明确;
3)工程结构和技术简单,风险小;
4)投标期相对宽裕,承包商可以有充足的时间详细考察现场、复核工程量、分析招标文件、拟订施工计划。
(3)常用的合同计价模式还有:
1)变动总价合同(可调总价合同);
2)固定单价合同;
3)变动单价合同(可调单价合同);
4)成本加酬金合同(成本补偿合同)。
总价合同的风险是偏于承包商,相对发包方有利,常被发包方所采用,通过公开招标(或议标)选择满意的承包商。固定总价合同模式适宜用于以下项目:
(1)工程前期工作充分、扎实,设计依据和基础资料翔实而准确,设计工作比较细,设计图纸正确而完整,表述工程内容、工程规模和项目划分清楚、明确。建设单位根据这些技术资料进行投资准备和发包工程心中有数,而承包商据此投标报价也有基础。
(2)工程量小、结构简单、工期短、估价方便的中小型建筑工程项目。
(3)招标的前期工作做得好,招标(或议标)时留给承包商的时间相对充足。承包商就获得充裕时间研究招标文件及相关资料,到现场实地考察、了解、核实和收集有关资料,从而使招标作价和编制施工方案更接近实际,不会失控和被动。
(4)设计图纸及技术资料完备,合同条件公平、合理,尤其对于关键条款对承包商更有利,如支付、税收、保险、调价、变更、索赔、仲裁等。
3.校史展览馆工程临时用电管理中的不妥之处及正确做法分别如下:
不妥一:施工单位仅编制了安全用电和电气防火措施。
正确做法:施工现场临时用电设备在5台及以上者,应编制《用电组织设计》(或临时用电专项施工方案)。
不妥二:临时用电设备从分配电箱连接供电。
正确做法:用电设备从开关箱取电,开关箱再从分配电箱取电(或“一机一闸一漏”设置或“总一分一开”模式或“三级配电”模式)。
不妥三:机械工进行用电管理。
正确做法:应由持上岗证的电工进行管理。
仔细审题,涉及施工现场临时用电管理的主要有如下四点:
(1)依据《施工组织设计》编制了《安全用电和电气防火措施》;
(2)不单独设置总配电箱,直接从大学城项目总配电箱引出分配电箱;
(3)临时用电设备直接从分配电箱连接供电;
(4)安排了一名有经验的机械工进行用电管理。
《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JGJ 46—2005第3.1.1条规定:施工现场临时用电设备在5台及以上或设备总容量在50kW及以上者,应编制用电组织设计。第3.1.6条规定:施工现场临时用电设备在5台以下或设备总容量在50kW以下者,应制定安全用电和电气防火措施。
关于总配电箱,考虑到展览馆项目紧,临大学城项目,且用电负荷较小,在原总配电箱满足要求及相关规定的前提下,可以不单独设置。
第8.1.3条规定:每台用电设备必须有各自专用的开关箱,严禁用同一个开关箱直接控制2台及2台以上用电设备(含插座)。
第3.2.1条规定:电工必须经过按国家现行标准考核合格后,持证上岗工作;其他用电人员均必须通过相关安全教育培训和技术交底,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工作。
4.女儿墙卷材根部开裂的可能原因:山墙或女儿墙与屋面板缺乏牢固拉结,转角处没有做成钝角,垂直面卷材与屋面卷材没有分层搭槎,基层松动(如墙外倾或不均匀沉陷)。
治理措施:(1)将转角处开裂的卷材割开;(2)旧卷材烘烤后分层剥离;(3)清除旧胶结料;(4)将新卷材分层压入旧卷材下,并搭接粘贴牢固;(5)再在裂缝表面增加一层卷材,四周粘贴牢固。
这是一道开放性的题,考核考生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需考生具备技术综合水平和现场实践经验。
事件二的描述中给定了漏水的原因:转角处卷材开裂,排除了卷材收口不严、女儿墙压顶滴水线破损导致雨水沿墙进入卷材这些可能。从施工的角度分析可能原因,也就是哪些施工方式可能会导致转角处卷材开裂,问题就相对明确了。可能的原因有:山墙或女儿墙与屋面板缺乏牢固拉结,转角处没有做成钝角,垂直面卷材与屋面卷材没有分层搭槎,基层松动(如墙外倾或不均匀沉陷)。
治理的措施:将转角处开裂的卷材割开,旧卷材烘烤后分层剥离,清除旧胶结料,将新卷材分层压入旧卷材下,并搭接粘贴牢固,再在裂缝表面增加一层卷材,四周粘贴牢固。
5.施工单位对竣工验收日期提出异议:合理。
理由:建设单位提前投入使用的工程,其合理的竣工日期应为施工单位提交Z-程验收报告之日。
合理竣工日期为:2013年9月18日。
根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1999—0201)“第二部分通用条款”的32.8条之规定:“工程未经竣工验收或竣工验收未通过的,发包人不得使用。发包人强行使用时,由此发生的质量问题及其他问题,由发包人承担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的《施工合同司法解释》(法释[2004] 14号)第13条:“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后,又以使用部分质量不符合约定为由主张权利的,不予支持;但是承包人应当在建设工程的合理使用寿命内对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质量承担民事责任。”
也就是说,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擅自使用视为验收合格。
根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2013—0201)“第二部分通用条款”的13.2.2条中规定:“(5)工程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发包人擅自使用的,应在转移占有工程后7d内向承包人颁发工程接收证书;发包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颁发工程接收证书的,自转移占有后第15天起视为已颁发工程接收证书。”
根据背景资料,施工单位于2013年9月18日提交工程验收报告,建设单位将工程竣工验收时间推迟到11月18日进行,已超过15d时限,视为竣工验收已通过,故合理竣工日期为提交工程验收报告的日期,即2013年9月18日。
33
1.除国家标准发生重大修改的情况外,也需要修改施工组织设计并重新审批的情况还有:
(1)工程设计有重大修改;
(2)主要施工方法有重大调整;
(3)主要施工资源配置有重大调整(或施工部署有重大调整);
(4)施工环境有重大改变(或施工条件有重大改变)。
根据《建筑施工组织设计规范》GB/T 50502--2009第3.0.6条,施工组织设计应实行动态管理,并符合下列规定:
(1)项目施工过程中,发生以下情况之一时,施工组织设计应及时进行修改或补充:
1)工程设计有重大修改;
2)有关法律、法规、规范和标准实施、修订和废止;
3)主要施工方法有重大调整;
4)主要施工资源配置有重大调整;
5)施工环境有重大改变。
(2)经修改或补充的施工组织设计应重新审批后实施;
(3)项目施工前,应进行施工组织设计逐级交底;项目施工过程中,应对施工组织设计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分析并适时调整。
2.根据时标网络图上进度前锋线,可知:
(1)6月底检查结果:工作E进度超前1个月,工作C进度滞后1个月,工作D进度滞后1个月。
(2)11月底检查结果:工作E进度滞后1个月,工作I进度与原计划一致,工作J进度滞后3个月。
所谓前锋线,是指在原时标网络计划上,从检查时刻的时标点出发,用点画线依次将各项工作实际进展位置点连接而成的折线。
前锋线比较法就是通过实际进度前锋线与原进度计划中各工作箭线交点的位置来判断工作实际进度与计划进度的偏差,进而判定该偏差对后续工作及总工期影响程度的一种方法。
以工作E为例,6月底检查时,工作E已完成6个月工作总量中2个月的工作量,而原计划6月底只完成1个月工作量,即工作E进度超前1个月。
其余工作以此类推。
3.(1)风雨结束后对脚手架再次进行检查验收:正确;
理由:符合规范“遇有6级及以上大风与大雨后应进行检查和验收”的规定。
(2)需对脚手架及其地基基础进行检查验收的情况还有:
1)基础完工后及脚手架搭设前;
2)作业层上施加荷栽前;
3)每搭设完6~8m的高度后;
4)达到设计高度后;
5)寒冷地区土层开冻后;
6)停用超过1个月的,在重新投入使用之前。
根据《建筑施工扣件式钢管脚手架安全技术规范》JGJ 130—2011第8.2.1条之规定,脚手架及其地基基础应在下列阶段进行检查与验收:
(1)基础完工后及脚手架搭设前;
(2)作业层上施加荷载前;
(3)每搭设完6~8m高度后;
(4)达到设计高度后;
(5)遇有六级强风及以上风或大雨后,冻结地区解冻后;
(6)停用超过1个月。
4.事件四中错误之处及正确做法分别如下:
错误一:电梯工程验收总承包单位未参加;
正确做法:总承包单位应(派人)参加。
错误二:电梯工程有关资料移交给建设单位;
正确做法:应移交给总承包单位。
错误三:单位工程质量验收时只有建设、监理、设计、总承包单位参加(或电梯安装单位未参加);
正确做法:单位工程质量验收时,(电梯)分包单位也应参加。
首先分析事件四的说法,共分4句话:
(1)办公楼电梯安装工程早于装饰装修工程施工完,提前由总监理工程师组织验收,总承包单位未参加。
(2)验收后电梯安装单位将电梯工程有关资料移交给建设单位。
(3)整体工程完成时,电梯安装单位已撤场。
(4)由建设单位组织,监理、设计、总承包单位参与进行了单位工程质量验收。
针对(1),相应规范中规定:单位工程有分包单位施工时,分包单位对所承包的工程项目按本标准规定的程序检查评定,总承包单位应派人参加。
针对(2),相应规范中规定:分包工程完成后,应将工程有关资料交总承包单位,再由总承包单位汇总后向建设单位移交。
很明显,第(3)句本身没有问题,补充说明第(4)句。
针对(3)、(4),相应规范中规定:待建设单位组织单位工程质量验收时,分包单位负责人也应参加验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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