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0DAABB BCCAD
11-20BADCB BDCDD
21ACD 22ACE 23BCDE 24CDE 25ABC
26BC 27ABC 28ABCE 29BCD 30ABE
31
1.前视高程=后视高程+后视读数-前视读数
=30.031+2.009-1.219
=30.821m
首先,我们搞清楚水准测量的几个基本概念:前视、后视以及高程测量计算方法等知识点。通常,已知点称为后视点,未知点称为前视点。
高程测量示意图如下:
从图中可知,后视点高程HA+后视读数a=前视点高程HB+前视读数b。则前视点(B点)高程计算公式为:后视点高程HA+后视读数a-前视读数b。
2.基坑开挖时,应经常检查的项目有:
(1)平面控制桩;
(2)水准点;
(3)基坑平面位置;
(4)水平标高;
(5)边坡坡度;
(6)边坡稳定状况;
(7)降排水情况。
关于土方开挖施工过程中的质量控制点,《建筑地基基础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2--2002第6.1.5条规定:土方工程施工,应经常测量和校核其平面位置、水平标高和边坡坡度。平面控制桩和水准控制点应采取可靠的保护措施,定期复测和检查。
根据背景资料,本工程为大放坡开挖,则在土方开挖过程中,至少应检查的内容有:平面位置、水平标高、边坡坡度、平面控制桩和水准控制点。
仔细审题,背景资料中提到地下室外墙设计有卷材防水层,由此可知地下水水头应该在基底标高以上,根据施工经验,在土方开挖及整个地下结构施工期间,必须不间断地观测边坡稳定状况和地下水情况(即降排水情况)。
3.(1)监理工程师要求在基坑底普遍进行轻型动力触探不合理。
(2)应在基坑底普遍进行轻型动力触探的情况有:
1)持力层明显不均匀;
2)浅部有软弱下卧层;
3)有浅埋的坑穴、古墓、古井等,直接观察难以发现时;
4)勘察报告或设计文件规定应进行轻型动力触探时。
仔细审题,本工程明显是天然地基基础,如果勘察报告和设计文件未有特别规定时,验槽通常检验如下内容:
(1)核对基坑的位置、平面尺寸、坑底标高;
(2)核对基坑土质和地下水情况;
(3)空穴、古墓、古井、防空掩体及地下埋设物的位置、浓度、性状。
在进行直接观察时,可用袖珍式贯入仪作为辅助手段。
也就是说,在没有任何特殊情况下,通常不会在基坑底普遍进行轻型动力触探检验。
根据《建筑地基基础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202--2002附录A中第A.2.3条规定:遇到下列情况之一时,应在基坑底普遍进行轻型动力触探:
(1)持力层明显不均匀;
(2)浅部有软弱下卧层;
(3)有浅埋的坑穴、古墓、古井等,直接观察难以发现时;
(4)勘察报告或设计文件规定应进行轻型动力触探时。
4.(1)事件三中不妥之处和理由如下:
不妥之一:施工单位对软弱下卧层的处理程序不妥。
理由:基坑槽底发现与原地质勘察报告、设计不符或其他的异常情况,应会同勘察、设计等有关单位共同研究处理,不能施工单位自行拟订方案后组织实施。
不妥之二:由项目总工程师组织基坑验槽。
理由:应由总监理工程师或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组织。
不妥之三:参加验槽的单位仅有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
理由:施工、设计、勘察等单位的项目和技术质量负责人共赴现场,按设计、规范要求进行验槽。
(2)基坑验槽时应重点观察的部位有:
柱基、墙角、承重墙下或其他受力较大部位。
仔细审题,事件三共说了3件事:一是针对软弱下卧层施工单位自行处理;二是项目总工程师组织基坑验收槽;三是基坑验收槽仅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参加。
根据施工管理常识,施工单位通常只是按图施工,对于实际地质情况与勘察设计不符时,施工单位不能私自处理,应报经原勘察设计单位,共同拟定处理方案。
关于基坑验槽的组织程序和参与单位,我们知道,基坑验槽应在施工单位自检合格的基础上进行,施工单位确认自检合格后提出验收申请,由总监理工程师或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组织建设、监理、勘察、设计及施工单位的项目负责人、技术质量负责人,共同按设计要求和有关规定进行。
基坑验槽通常观察受力较大、易于发生不均匀沉降的部位,比如:柱基、墙角、承重墙下或其他受力较大部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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