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招标文件中的不要之处和理由分别如下:
不妥之一:合格投标人为本省企业;
理由:不得排斥潜在投标人。
不妥之二:自招标文件发出之日起15d后投标截止;
理由:自招标文件发出之日至投标截止时间至少20d。
不妥之三:投标人对招标人提出的疑问分别以书面形式回复给相应的提出疑问的投标人;
理由:招标人应将所有投标人提出的疑问以书面形式回复给所有的投标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对于招标投标作出了明确的规定:
招标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公开招标,是指招标人以招标公告的方式邀请不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标。邀请招标,是指招标人以投标邀请书的方式邀请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标。招标人具有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能力的,可以自行办理招标事宜。公开招标的项目,应当依照招标投标法和实施条例的规定发布招标公告、编制招标文件。
招标人可以对已发出的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修改或澄清作为招标文件的一部分,同时提供给所有的投标人。
招标人对招标项目划分标段的,应当遵守招标投标法的有关规定,不得利用划分标段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人不得利用划分标段规避招标。
招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中载明投标有效期。投标有效期从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之日起算。招标人应当确定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所需要的合理时间;但是,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最短不得少于二十日。
2.(1)直接成本=人工费+材料费+施工机械使用费+施工措施费
=287.4+504.5+155.3+104.2
=1051.4万元。
(2)项目经理部施工成本管理的任务还包括:
1)施工成本计划;
2)施工成本控制;
3)施工成本核算;
4)施工成本分析;
5)施工成本考核。
本题考核的是项目的直接成本,通俗地说就是施工现场发生的、与建筑物本身直接相关的成本。
本题中所指的管理费是指的施工管理费,明显不是施工现场所发生的费用,是该项目经理部的上级单位(企业)管理本工程所发生的费用。而税金不属于成本范围,因此本工程的直接成本应是人工费、材料费、施工机械使用费、施工措施费,总计1051.4万元。
项目成本管理应从工程投标报价开始,直到项目竣工结算完成为止,贯穿于项目实施的全过程。成本作为项目管理的一个关键性目标,包括责任成本目标和计划成本目标,它们的性质和作用不同。前者反映组织对项目成本目标的要求,后者是前者的具体化,把项目成本在组织管理层和项目经理部的运行有机地连接起来。
根据《建设工程项目管理规范》GB/T 50326--2006第13.1.1条,项目全面成本管理责任体系应包括两个层次:
(1)组织管理层。负责项目全面成本管理的决策,确定项目的合同价格和成本计划,确定项目管理层的成本目标。
(2)项目经理部。负责项目成本的管理,实施成本控制,实现项目管理目标责任书中的成本目标。
由此可见,成本预测的环节在投标阶段由企业负责,中标后,项目的成本目标由企业直接下达给项目经理部,也不属于项目经理部的成本管理内容。
于是,在《建设工程项目管理规范》GB/T 50326--2006第13.1.2条中规定:项目经理部的成本管理应包括成本计划、成本控制、成本核算、成本分析和成本考核。
成本管理是一个综合课题,或者说是一个系统工程,分为不同的管理过程。在项目施工之前,根据自身掌握的市场要素等按照成本构成的要素进行成本计划;然后将成本计划按照不同的岗位进行分配,形成全员的成本管控;每月将成本实际发生情况进行归集和汇总核算,将汇总核算的成本对照成本节点计划,分析哪项成本超支或者节约,究其缘由,是客观造成的还是主观造成的,按照各自承担的责任进行考核。只有如此,成本管理的工作才能扎实到位、落到实处,并不断得到提升。
3.A分项工程工程量增减幅度:
首先是按照合同约定计算出工程价款调整的点是多少,然后根据合同约定的调整方式调整合同价款。
之所以对同一工程量清单的单价调整有两种方式,是符合国际惯例的,避免因为部分工程清单量的调整,造成有些费用忽高忽低的情况发生,尤其是一些与工程施工联系不是十分紧密的费用,例如企业管理费。
这种调整分两种情况:
(1)工程量增加
当工程量增加幅度超过合同约定,价款调整只针对工程量超过合同约定幅度外的部分。在本题中,即只调整原工程量5400×(1+5%)m3以外的部分。
(2)工程量减少
当工程量减少幅度超过合同约定,全部工程量的价款均需调整。
4.事件一中不妥之处:专业分包单位应直接向建设单位提出索赔。
理由:专业分包单位与建设单位无合同关系,专业分包单位只能向总承包单位提出索赔,总承包单位再向建设单位索赔。
事件二中不妥之处:专业分包单位安全管理责任非总承包单位责任范围。
理由:总承包单位为施工现场安全管理的总负责人,应对专业分包单位的安全管理承担连带责任(或专业分包单位项目安全管理应纳入总承包单位统一管理)。
事件三中不妥之处:专业分包单位的工程档案应直接上报建设单位。
正确做法:专业分包工程的档案应由专业分包单位编制整理,由总承包单位汇总归档后,一并上报建设单位(或总承包单位应接收专业分包单位的工程档案)。
首先理清楚索赔的定义与概念,索赔是一个合同术语,只有存在合同关系,才能发生索赔,合同甲乙双方中任一方均可以提出向对方的索赔。
但并不是每项索赔都成立、均合法,索赔成立的前提主要有三点:
(1)双方存在合同关系;
(2)造成工期损失或费用损失;
(3)损失非提出方原因造成。
由此判断,事件一中专业分包单位应直接向建设单位提出索赔是错误的。
随着工程体量的加大以及社会分工专业化的发展,将专业工程分包给具有相应资质和能力的分包单位的现象十分普遍。在专业分包管理工作中,总承包单位不能存在类似问题中“以包代管”的做法,而是将专业分包各项工作纳入自己的管理工作中,认真履行总包管理的职责,对专业分包工程进行协调、指导、监督、检查等相应的管理工作,并承担相应的责任。专业分包单位必须服从总包单位的管理,承担自身的各项管理责任。
故事件二中,总承包单位对分包单位承担施工范围同样承担管理责任。
根据《建筑工程资料管理规程》JGJ/T 185--2009的规定,工程资料移交应符合下列规定:
(1)施工单位应向建设单位移交施工资料。
(2)实行施工总承包的,各专业承包单位应向施工总承包单位移交施工资料。
(3)监理单位应向建设单位移交监理资料。
(4)工程资料移交时应及时办理相关移交手续,填写工程资料移交书、移交目录。
(5)建设单位应按国家有关法规和标准规定向城建档案管理部门移交工程档案,并办理相关手续。有条件时,向城建档案管理部门移交的工程档案应为原件。
显然,专业分包单位的工程档案不应直接上报建设单位,应报总承包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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