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题文】
背景:某高科技集团在上海浦东投资兴建总部办公大楼,为了加快建设进度、尽快投入使用,业主采用平行承发包模式,将土建工程、装饰装修工程分别与两家不同的工程公司A、B分别签署了相应的土建施工合同、装饰装修施工合同。
施工过程中发生如下事件: 事件一:土建施工单位A在基础施工完成后,与城市市政管线进行初步连接的过程中,发现市政接口与新建工程的相对位置与业主给定的原设计图纸不符,认为是业主提供市政接口资料有误,A单位提出应由业主补偿由于市政管线位置与原图给定不符所带来增加的施工工作量。监理工程师实地检查后,认为施工单位新建建筑定位放线可能有误,提出重新复查定位线。A单位从开工前设计院移交坐标点位重新进行引测,仍与施工现状相符。监理单位上报建设单位后,建设单位要求更换测量仪器再次复测。施工单位只好停工配合复测,此次结果仍证明新建工程位置与原设计相符。A单位又向建设单位提出了因两次检查的配和费用和相应的停工损失的索赔要求。
事件二:土建施工单位A在征得业主同意后,将附着式升降脚手架分包给具备相应资质的专业公司C完成。专业公司C根据工程实际情况编写了专项施工方案,由于无需专家论证,经C公司技术负责人签字审核后报监理工程师审批。 监理工程师提出两点意见:一、实施总承包的工程,其专项方案必须由总承包单位组织编制;二、审批手续不正确,不应是C公司技术负责人签字审核,而应为A单位技术负责人签字审核。
事件三:土建施工A单位在工程结构施工完成时,装饰装修B单位也进入施工现场,此时施工现场存在大量垂直运输工作。由于A单位设置的施工电梯运输能力的限制,无法同时满足实际需要,A单位为了自身施工需要,当自身工作量比较大的时候不允许B单位使用施工电梯,造成装饰装修施工进度严重滞后,使整个工程的工期延误了36d。 B单位向建设单位就延误的工期提出索赔。 经查,业主与B单位签订的合同条款中只约定“现场协调由业主完成,并为施工单位创造可利用条件、垂直运输等”。
问题 (1)事件一中,建设单位代表在任何情况下要求重新检验,施工单位是否必须执行?说明理由。 (2)事件一中,土建施工A单位的索赔是否成立?说明理由。
(3)事件二中,监理工程师提出的两点意见是否正确?分别说明理由。
(4)事件三中,装饰装修B单位就工期延误向建设单位索赔是否成立?说明理由。
答案
<p><br /> (1)建设单位代表在任何情况下要求施工单位重新检验,施工单位必须执行,这是施工单位的义务; 理由:根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2013-0201),无论监理工程师是否进行验收,当其要求对已经隐蔽的工程重新检验时,承包人应按要求进行剥离或开孔,并在检验后重新覆盖或修复。<br /> (2)土建施工 A单位索赔成立; 理由:因为该分项工程已检验合格,建设单位要求重复检验,如复验结果合格,建设单位应承担由此发生的一切费用、工期顺延。<br /> (3)监理工程师提出的两点意见判断如下: 意见一:“方案必须由总承包单位组织编制”不正确; 理由:根据《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办法》,建筑工程实行施工总承包的,专项方案应当由施工总承包单位组织编制。其中,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深基坑工程、附着式升降脚手架等专业工程实行分包的,其专项方案可由专业承包单位组织编制。 意见二:“方案由A单位技术负责人签字审核”不正确; 理由:根据《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办法》(建质[2009]87号),实行施工总承包的,专项方案应当由总承包单位技术负责人及相关专业承包单位技术负责人签字;故本案例中附着式升降脚手架方案需A单位技术负责人和C公司技术负责人共同签字审核。<br /> (4)装饰装修B单位就工期延误向建设单位提出的索赔成立; 理由:由于建设单位未履行与装饰装修B单位之间合同中的相关条款,即“协调现场的施工单位,为施工单位创造可利用条件,垂直运输等”,因此,装饰装修单位可以就工期补偿向建设单位提出索赔。</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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