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题文】
背景 某幕墙公司通过招投标从总承包单位承包了某机关办公大楼幕墙工程的施工任务。承包合同约定,本工程实行包工包料承包,合同工期180个日历天。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了以下事件: 事件一:按照合同约定,总承包单位应在8月1日交出施工场地,但由于总承包单位负责施工的主体结构没有如期完成,使幕墙开工时间延误了10d。
事件二:幕墙公司向某铝塑复合板生产厂订购铝塑复合板,考虑该生产厂具有与本工程规模相符的幕墙安装资质,幕墙公司遂与该厂签订了铝塑复合板幕墙供料和安装的合同。总承包单位提出异议,要求幕墙公司解除铝塑复合板安装合同。
事件三:对办好隐蔽工程验收的部位,幕墙公司已进行封闭,但总承包单位和监理单位对个别施工部位的质量还有疑虑,要求重新检验。
事件四:工程竣工验收前,幕墙公司与发包人签订了《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书》,保修期限为一年。
问题 (1)事件一中,幕墙公司可否要求总包单位给予工期补偿和赔偿停工损失?为什么?
(2)事件二中,总承包单位要求幕墙公司解除铝塑复合板安装合同是否合理?为什么?
(3)事件三中,幕墙公司是否可以因这些部位已经进行过隐蔽工程验收而拒绝重新检验?重新检验的费用应由谁负责?
(4)指出事件四中《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书》中的保修期限的错误,说明理由并修正保修期限。
答案
(1)可以。 理由:因为《合同法》第283条规定,发包人未按照约定的时间和要求提供原材料、设备、场地、资金、技术资料的,承包人可以顺延工程日期,并有权要求赔偿停工、窝工等损失,所以幕墙公司的要求是合理的。<br /> (2)合理。 理由:因为幕墙公司是分包单位,《合同法》禁止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幕墙公司与铝塑复合板生产单位签订的安装合同属于违法分包合同,应予解除。<br /> (3)不可以。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CF-2013-0201)通用条款第18条规定:“无论工程师是否进行验收,当其要求对已经隐蔽的工程重新检验时,承包人应按要求进行剥露或开孔,并在检验后重新覆盖或修复”。如果重新检验合格,费用应由发包人承担并相应顺延工期;检验不合格,费用和工期延误均应由承包人负责。<br /> (4)幕墙属于装修工程,《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原建设部令第80号)规定,其最低保修期限为2年。幕墙工程又有外墙面的防渗漏问题,对于它的防渗漏,最低保修期限为5年。本工程《保修书》约定的保修期限错误。按照《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原建设部令第80号)规定,本工程保修期限应为2年,墙面防渗漏保修期限应为5年。本工程的《保修书》中质量保修内容、期限均违反规定,应责令改正并处以罚款。</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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