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Z301082 建设工程保险的主要种类和投保权益
一、建筑工程一切险(及第三者责任险)
1.概念
(1)建筑工程一切险是承保各类建筑工程项目,在建造过程中因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而引起的一切损失的险种。
(2)第三者责任险是指在保险有效期内因在施工工地上发生意外事故造成在施工工地及邻近地区的第三者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
2.投保人
工程开工前,发包人应当为建设工程办理保险,支付保险费用
3.被保险人
(1)业主或工程所有人;
(2)承包商或者分包商;
(3)技术顾问,包括业主聘用的建筑师、工程师及其他专业顾问。
4.保险责任范围
保险人对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和费用,负责赔偿:
(1)自然事件,指地震、海啸、雷电等及其他人力不可抗拒的破坏力强大的自然现象;
(2)意外事故,包括火灾和爆炸。
5.保险期限
(1)建筑工程一切险的保险责任自保险工程在工地动工或用于保险工程的材料、设备运抵工地之时起始,
(2)至工程所有人对部分或全部工程签发完工验收证书或验收合格,或工程所有人实际占用或使用或接收该部分或全部工程之时终止,以先发生者为准。
(3)但在任何情况下,保险期限的起始或终止不得超出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保险生效日或终止日。
二、安装工程一切险
保险期限
(1)起始、终止同建筑工程一切险。
(2)安装工程一切险的保险期内,一般应包括一个试车考核期。
(3)试车考核期的长短一般根据安装工程合同中的约定进行确定,但不得超出安装工程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试车和考核期限。安装工程一切险对考核期的保险责任一般不超过3个月,若超过3个月,应另行加收保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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