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施工过程中,因建筑物较密集,安全管理困难较大。烟囱施工到100m高时,施工材料坠落到附近的车间屋面,造成一名屋面防水施工人员死亡。另外,工程累计停电20天;因雨天不能正常施工延误工期10天;由于交通不便造成误工10天,该工程于次年4月17日竣工。同日,为给高炉早日供料,公司领导决定不经验收即投入使用。
问题:
1. 本工程发生的职业伤害事故按发生原因和事故后果严重程度分属什么类别的事故?
2. 伤亡事故处理时限是如何规定的?
3. 承包方是否应承担该工程延误的责任?应如何计算工期延误惩罚数额?
4. 该工程未经验收便投入使用,其质量问题承包方是否应该承担责任?应如何处理?
解析:
1.本案例属物体打击类安全事故;事故属一般性安全生产事故。
2.重大事故、较大事故、一般事故,负责事故调查的人民政府应当自收到事故调查报告之日起15日内做出批复;特别重大事故,30日内做出批复,特殊情况下,批复时间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的时间最长不超过30日。
3.工期共延误40天,其中20天停电应由负责供电的发包方负责;对雨天和交通不便的影响承包商应在合同签订之前对此风险有所准备,但承包方在制订计划和实际施工中考虑不周,造成误工。故由此造成的20天工期延误由承包方承担责任,工期延误惩罚额为100000元。
4.工程未经验收业主就要求投入使用,投入使用之日(次年4月17日)即可视为工程移交日,由此发生的质量问题由业主承担责任。但出现故障的时间在工程质量保修期内,承包方应承担保修责任,派人检查修理。检查质量问题确实是由于承包方的施工责任或施工质量不良造成的,承包方应负责并承担修理费用。
三、背景:
某矿井倾斜巷道采用下山法施工,施工单位编制了施工作业规程,其中施工的安全技术措施及要求的主要条款为:
1. 工作面采用电动式凿岩机钻眼,钻眼必须湿式作业;
2. 工作面放炮工作由专职放炮工担任,考虑到围岩涌水量较少,决定采用非防水炸药。
3. 工作面采用抽出式通风,风筒选用直径600mm的胶皮风筒;
4. 进行装岩前,必须进行喷雾洒水,定期清理岩壁;
5. 施工中应设置防跑车装置,主要考虑在工作面上方20~40m处设置可移动式挡车器;
6. 巷道内每隔一定距离,在侧壁上开设排水硐室,安装排水设备,排出工作面的积水。
问题:
1. 该巷道施工的安全技术措施的主要条款中是否有不正确的地方?请指出其存在问题。
2. 针对本巷道施工的安全技术措施及要求中存在的主要问题进行修改。
解析:
1.巷道施工应编制施工作业规程,其中施工的安全技术措施及要求内容必须正确和完整,并符合矿山安全规程及相关规定,对于采用下山法施工,应特别注意预防跑车事故和及时排除工作面积水的问题。
该巷道施工的安全技术措施及要求的主要条款中有不正确的地方,具体问题在第1、2、3、5、6款。
第1款,井下巷道钻眼工作一般不采用电动式凿岩机,与湿式凿眼不协调。
第2款,斜巷下山法施工,工作面有积水,因此不能采用非防水炸药进行爆破。
第3款,采用抽出式通风时,风筒应选用刚性风筒,不能选用胶皮风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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