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上述行为属于严重违纪违规行为,根据人社部31号令第七条第一项,给予两名考生当次全部科目考试成绩无效的处理,并将其违纪违规行为记入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诚信档案库,记录期限为五年。
【温馨提示:考生考试时应妥善保管自己的答卷,防止他人抄袭。】
(七)
问:“考生将手机带入考场,并在考试过程中拿出查阅与考试相关内容”应如何处理?
答:上述行为属于严重违纪违规行为,根据人社部31号令第七条第五项,给予考生当次全部科目考试成绩无效的处理,并将其违纪违规行为记入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诚信档案库,记录期限为五年。
【温馨提示:考生如携带规定以外物品(包括手机、智能手表、有编辑存储功能的计算器、书籍、资料等)须统一放置在考场指定位置,其中电子设备须关闭电源。】
(八)
问:“考生在考试过程中用手机拍摄试题并发至有组织的作弊群内,帮助自己或他人作弊”应如何处理?
答:上述行为属于特别严重违纪违规行为,根据人社部31号令第八条第一项,给予考生当次全部科目考试成绩无效的处理,并将其违纪违规行为记入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诚信档案库,长期记录。
【温馨提示:考生如携带规定以外物品(包括手机、智能手表、有编辑存储功能的计算器、书籍、资料等)须统一放置在考场指定位置,其中电子设备须关闭电源。】
(九)
问:“各级考务人员在核对考生信息时,发现非考生本人参加考试的,确认为替考”应如何处理?
答:上述行为属于特别严重违纪违规行为,根据人社部31号令第八条第二项,给予考生当次全部科目考试成绩无效的处理,并将其违纪违规行为记入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诚信档案库,长期记录。
【温馨提示:考生须持本人准考证和本人身份证或社保卡原件入场参加考试,监考员会对考生身份信息和相貌进行核对。】
(十)
问:“某纸笔考试科目考试时长超过2小时,考试开考不足2小时,考生提出不想考了,不顾工作人员阻拦,擅自离开考点”应如何处理?
答:根据人社部31号令第九条第二项,应试人员应当自觉维护考试工作场所秩序,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管理,情节严重的,按照本规定第七条、第八条的规定处理。因此给予考生当次全部科目考试成绩无效的处理,并将其违纪违规行为记入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诚信档案库,记录期限为五年。
【温馨提示: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印发〈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考试考务工作规程〉的通知》(人社厅发〔2021〕18号),“考试时长超过2小时的科目,考场封闭2小时”。】
五、人社部31号令摘录
第六条 应试人员在考试过程中有下列违纪违规行为之一的,给予其当次该科目考试成绩无效的处理:
(一)携带通讯工具、规定以外的电子用品或者与考试内容相关的资料进入座位,经提醒仍不改正的;
(二)经提醒仍不按规定书写、填涂本人身份和考试信息的;
(三) 在试卷、答题纸、答题卡规定以外位置标注本人信息或者其他特殊标记的;
(四)未在规定座位参加考试,或者未经考试工作人员允许擅自离开座位或者考场,经提醒仍不改正的;
(五)未用规定的纸、笔作答,或者试卷前后作答笔迹不一致的;(六)在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或者在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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