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将住房城乡建设部建筑市场监管司《关于开展取得一级建造师临时执业证书人员延续注册工作的通知》(建市施函【2013】124号)转发给你们,并就我省一级建造师临时执业证书人员延续注册工作提出以下要求,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已完成继续教育并取得继续教育证书的一级临时建造师,请于2014年1月20日前提出延续注册申请。申请资料由注册所在企业统一报至省厅建筑管理处建造师注册室(郑东新区商务外环28号联合大厦1409室)。未取得继续教育证书的人员,将按照住房城乡建设部执业资格注册中心安排,另行受理上报。
二、已取得一级建造师临时执业证书的人员,年龄不满60周岁且按要求参加继续教育的方可进行延续注册。对于近五年内负有较大及以上质量安全事故责任或有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的人员,不予延续注册;近五年内负有一般质量安全事故责任或有一般违法违规行为或信用档案中其他不良行为记录的人员,应提供相关主管部门出具的整改情况的相应材料。
三、申请延续注册的,申请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一级建造师临时执业证书延续注册申请表》(2-1);
(二)原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
(三)申请人与聘用企业签订的聘用劳动合同或申请人聘用企业出具的劳动、人事、工资关系证明;
(四)申请人注册有效期内达到继续教育要求的证明材料;
申报材料由申请表和(二)、(三)、(四)部分合订后的材料附件组成。聘用企业将《企业一级建造师临时执业证书延续注册申请汇总表》和申请人的申请表、材料附件报省级建设主管部门。其中,申请建筑、市政、矿业、机电专业注册的,应当提交申请表一式二份和材料附件一式一份;申请铁路、公路、港口与航道、水利水电、通信与广电、民航专业注册的,应当提交申请表一式三份和材料附件一式二份。
四、延续注册成功之后在原来的注册证书上贴延续注册防伪贴,不再更换新证书。
五、一级建造师临时执业证书人员延续注册申报过程中的其他有关问题请与省厅建筑管理处建造师注册室联系,联系电话:0371— 68080731 69523923 。
附件:住房城乡建设部建筑市场监管司《关于开展取得一级建造师临时执业证书人员延续注册工作的通知》(建市施函【2013】12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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